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开福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建设和申购暂行办法_长沙市开福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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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开福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

建设和申购暂行办法

开政发„2009‟15号

第一条

为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征地办公室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建设和申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办理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组织审定拟安置人口,协同相关单位做好保障住房小区的规划、保障住房设计方案的审定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住房用地的具体选址,负责制定各保障住房小区的具体建设方案,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组织办理报建手续,实施保障住房的建设,按统一规定进行分配并牵头办理产权手续,协助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协调规划部门编制本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小区规划。

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规划部门编制本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小区规划,负责办理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手续,并对社保用地进行融资或开发,以筹措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社保资金。

区国土分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供各项目被征地拆迁的人员名单(含独生子女、半边户及其非农配偶等),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认定。

区规划分局负责保障住房用地和建设有关规划手续的办理和协调。

区建设局负责对保障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计生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独生子女证的合法有效性。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各镇、街保障住房建设成本的审定。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参与对拟提供保障住房的渔业人口的审定。区监察局负责对保障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和安置(保障住房安置和进入城镇居民社保)对象,经镇、街会同国土、公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征地办核准,协助各镇、街做好保障住房分配工作。

第三条

保障住房原则上按规划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基本户型为80m2、120 m2、160 m2三种,供购房人选择。各类户型产权面积与设计面积原则上正负偏差不超过2 m2,具体户型根据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优化设计。

保障住房小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社区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到位,保障住房参照长沙市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和惯例进行建设和交房。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代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两证的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通信、数字电视的建设费用列入建设成本,管道燃气的开户费和开通费、数字电视(含机顶盒)等的开通费按市场惯例由购房户承担。

第五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购房面积及价格。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认定的人员。申购对象的确定,以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之后新增加的人员不享受购房指标。

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m2由申购对象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m2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为1200元/ m2,5m2非住宅房屋均价为1500元/m2。

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几种特殊对象的申购办法:

对“半边户”中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以产权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购房价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保障住房建房成本价。

纯农户的独生子女及半边户的独生子女(本村农业户口)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半边户”的独生子女是非农业人口或户口不在本地的,该子女不属安置对象,其独生子女证可以增加一人购房指标,购房价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保障住房建房成本价。离异夫妻的独生子女按半边户独生子女对待,由监护人所在地提供保障房源。世居本村,有合法建筑拆迁的非农户,经村、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征地办核实,市住房保障局确认,没有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他处确无住房的,可以按人平40m2申购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总购房面积不超过拆迁时户总合法面积,购房价格按审定的保障住房成本价予以确定。

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属士兵、士官序列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劳教、服刑人员在劳教、服刑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劳教、服刑人员回原籍三种类型迁入的农业人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村民义务,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因婚姻迁入的农业户口、因婚姻迁居而户口未迁出的农业人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议,在拆迁补偿时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补偿和分配待遇的,享受同等购房待遇。

第六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按照以下程序审核确定:

(一)在项目征地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报申购保障住房的人员名单,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二)审核名单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公示完毕后,根据公示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核。

(四)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在复核后,将名单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由于规划、设计及户型组合等原因,以户为单位申购实际人均不得超过4m2。人均超出购房指标面积2m2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人均超出购房指标面积2m2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户购住房套数总面积少于户控总指标面积的,则差额面积按购房均价×差额面积兑现补贴给购房户。第八条

保障住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在办法确定的售房均价基础上按房屋标准楼层上下调整系数为±20元/m2〃层。购房时采取抽签确定购房顺序,再按顺序抽签确定房号。

第九条

愿意申购保障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一并向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购保障住房意向书》,所有达到16周岁的申购对象都必须在《申购保障住房意向书》上签定认可。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申购保障住房意向书》中的户型进行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购房户与建设单位签订《申购保障住房合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未腾地交房的,不能参与购房。

第十条

自愿放弃申购住房的,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提出,并提交《自愿放弃申购保障住房报告》。选择放弃的,家庭16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名。镇、街对自愿放弃购买保障住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以下货币补贴(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30日内不提出申购意向的视同自动放弃):

货币补贴=(保障住房的成本价/m2-1200元/m2)×(1+10%)×审定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

货币补贴资金包含《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增加的2.53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

保障住房的成本价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保障住房的成本价先按2300元/ m2计算,在被征地农民签订拆迁货币补贴安置协议后,先按预估成本价的70%支付补贴费用,待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价格后,由镇、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与被征地农民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申购保障住房的,以户为单位预缴购房款(1200元/ m2)的50%作为首付款,由相关镇、街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留存。余款按《申购保障住房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交。不愿意预缴首付款或者逾期不缴交余款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违反《申购保障住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 m2购买的非住宅房屋的建设在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建设中统筹设计和建设,非住宅房屋包括小区的物业用房和地下车库、门面等有收益的建筑设施。

集体经济组织购买非住宅房屋的购房款,由相关镇、街在征地拆迁土地补偿款和集体设施补偿款中留存。

第十三条 自愿购房的以户为单位将《申购住房意向书》填写好后由所在村统一报所在镇、街。由镇、街牵头,区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房产局等单位对购房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全区按新政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监察局和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共同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保障住房的申购实施阳光工程,保障住房的各类户型、购房对象、优惠面积及价格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部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区人民政府再行制定相应的申购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解释 附件: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解释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在籍农业人口;②在本地范围内自有、共有住房或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长期、固定的住房;③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④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义务的;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分配的(包括拆迁补偿安置)。

2、半边户: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

3、世居非农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在本地范围内自有、共有住房或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长期、固定的住房;②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就业、入伍等其他原因户口转籍;③他处无房,常居本村。

世居非农户分两种类型区别对待:①全部为世居非农人口的纯非农户,原则上不能单独另行分户(一户分为几户),以户为单位每人40m2,无论多少人口每户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户总合法面积(即以面还面的原则);②有世居非农人口的家庭,非农人口不能单独分户,只能与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一起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购,按照人口数每人40m2,无论多少人口总计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非农人口的总合法面积。

4、成本价:是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保障住房建房成本价。

5、建设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和指定的有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

6、产权面积: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面积。

7、市场价:供房当时由市房产局发布的开福区上季度商品房均价。

8、应补差面积价格:

(80m2×户实际人数-户购总面积)×1200元

9、房屋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屋维修基金根据《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购房户承担。

10、供房标准(毛坯房)外墙:外墙砖、局部墙漆; 给水管:PPR给水管; 排水管:UPVC排水管; 户内墙及天花:普通抹灰;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楼梯间: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压光、墙面天棚为888、型钢木扶手; 阳台:非封闭式阳台; 入户门:防盗门; 窗:塑钢窗;

电线:采用优质电线电缆;

电视、电话:客厅、主卧均设置电视、电话点各一个,开通费由购房户自理;

宽带:宽带网入户,布置在次卧室,开通费由购房户自理; 智能系统:电视监控、红外线防盗、电子巡更监控系统、背景音乐;

对讲系统:优质非可视对讲系统;

电梯: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国产电梯;

煤气管道:煤气管道到户(每户设置一个点),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服务费由购房户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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