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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 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 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 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 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 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 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 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结算中所发生的 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 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 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
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 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 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 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 管理。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 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 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 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十三、由交易所进行的所内结算及单据制单和出具等项工作 均应当及时、准确进行。
十四、交易所办理结算单据等事宜,应当由制单人、分管负 责人等签章,并对所办单据事项等负责。
十五、交易所结算单据均应分类制表、作帐并存档管理。
第二章 非标准产品结算规则
非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十六、一般规定
(一)结算应符合规范性、有效性、资金分户专管专用等原 则。
(二)交易所内办理一般的结算事项手续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个工作日。
(三)本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的相关手续,应当出具结算单 据。凡属应交给交易参与者的结算单据均应当及时出具。
(四)本交易所除因办理结算操作错误应予纠正等合理解决 的情形之外,因网络、线路、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等,本交易所不应当因此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
(一)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 立的结算机构负责。
(二)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财 务结算的相关规范、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八、负责结算的机构
(一)关于交易所内的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 者机构组织进行:
1.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
2.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
(二)关于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将通过以下机构 负责共同进行:
1.交易所;
2.委托的服务机构。
十九、交易所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
(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 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 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应归
属于本交易所的各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交易参与 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与保存等,以及本交 易所向第三方的其它资金收付。
2.交易保证金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交易保证金、将交易保证金结转支付或退还的结算。
3.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代为支付交易价款的结算。(非开立必要时,可与交易保证金 账户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 交易所负责对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 算账户的管理与使用。
1.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交易所收费通 知单》收取交易所相关资费,并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在核对《交 易所收费通知单》中明确的交款方及实际交款方的信息无误后,向交款方开具发票。
2.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收款通知单》,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向交款方开具收据。按照交易部门提 供的保证金交纳方出具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及交易部门出具的 《保证金退款审批表》进行保证金退款支付,并由收款方出具收 据。退款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3.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受让方出具的 《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B)》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 价款划转审批表》进行结算价款支付,并由转让方开具收据。结 算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二十、交易相关资金结算范围 对交易相关资金,资金支付义务人应当按照所对应的竞价交
易的全部相关要求、相关约定、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所规 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若有延迟,除可能 引起不能继续交易或违约并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外,本交易所有权 对资金支付义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资金支付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限制或 禁止其参加或参与该宗交易,或取消其已参加或参与的交易相关 的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二)交易价款结算;
(三)交易佣金结算;
(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
(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二
十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要 求交纳指定数额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是 指包括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及将交易保证金结算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或退还给意向受让方的 行为。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1.为保证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性、公正性,由交易所结算部门统 一结算,即意向受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 在交易终结后由交易所返还或作为交易价款结算。
2.收取交易保证金:对已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资产转让项目,获 得资格有效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会同审 核确认结果通知书(不良金融资产)》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办理保 证金划入手续。
3.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 负责。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划入交易所结算 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内,交易保证金应以人民 币支付(外国投资者意向受让时可按规定的等值外币支付)。若交 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数值是以外币为单位计算的,且转让方也要求 以外币结算时,转让方应提前与交易所结算部联系,并按国家外 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的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达 交易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
(二)处置结算处置结算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有关结算当事 方、帐户、金额计算等有关规定进行。
1.对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首先应当由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一份《合 同已生效确认书》,再由本交易所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所签订 的《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结转为交易价款之一部分、退还或 者根据约定进行其它处置。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所 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2)若受让方未在《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内 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合同已生效确认书》,则本交易所有 权将此情况交由本交易所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研究并 决定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决定予以其所认为适当的 处理。
2.其他意向受让方 应当及时予以退还结算。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
所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二十二、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 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货币资金。
(一)交易价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价 款的结算。
(二)除同一实际控制人例如同一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子公 司之间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交易并成交等特殊情形,并在合同中由关联当事方作出特别约定外,凡在本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当事方 在交易合同中均只应当约定为通过本交易所交割结算全部合同价 款。
(三)交易价款属于按合同约定应由本交易所场内结算的,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进行;按合同约定 应由当事人场外结算且符合场外结算规定的部分资金,可由当事 人依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四)由本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价款结算,应符合合同所 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五)在本交易所场内结转为交易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属于 交易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
(六)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规则规定,凡应由本交易所场内 结算的,交易价款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 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八)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 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 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二十三、交易佣金结算 交易佣金为交易所经纪会员,即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向委托
方收取的委托代理费用。交易所按照本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经 纪会员的交易佣金实行统一结算。
(一)交易佣金应当按照委托服务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佣金的结算。
(二)交易佣金的结算应当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 的结算机构进行。
(三)交易佣金的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 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二十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 由本交易所书面推荐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其与委托人之间 的服务费结算,由本交易所负责办理。本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服务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交收期限与各期的金额,及本交易所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二十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一)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金额,应当按照本交易所 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扣罚结算。
(二)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应当与书面罚单等文件的金额 相符。
(三)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可从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或风险基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首先扣除。若 无可扣除的资金或可扣罚资金不足的,应交付罚款或其它惩罚资 金的义务人应当以货币方式在交易所通知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付,否则,交易所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对其进行追索。
二十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 若资产转让当事方违约或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且若依据有
关法律和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出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的,本交易所可应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书面意见从违约方的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代为扣转该违约金或赔偿 金。若无可扣转的资金或可扣转资金不足的,应当由交易双方之 间自行收付结算。
二十七、交易所资费结算范围 对各项资费,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
中所规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或在本交易所通知的期限内,向本交易所足额支付。若有延迟,本交易所有权向缴费义务人收 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 缴费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取消其延迟缴费项目所对应的相 应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转让(处置)公告费结算
(二)挂牌费结算
(三)竞价服务费结算
(四)交易(鉴证)手续费结算
(五)特别增值服务费结算
(六)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结算
(七)会员费结算
(八)其他杂项费用结算 二
十八、转让(处置)公告费结算
该项费用在开始转让(处置)公告前,按照转让方与交易所 协商确定金额,由转让方向交易所缴纳。
二十九、挂牌费结算挂牌费包括营销挂牌费和交易挂牌费,其中交易挂牌费仅对 成交项目收取。
(一)营销挂牌费:按项收费的,交易所采取在挂牌前向转 让方预收费用方式;按年收费的,与会员年费相同结算方式。
(二)交易挂牌费(成交项目):在项目交易成功后,由委托 方向交易所支付。
三
十、竞价服务费 按照《交易所资费种类与标准》,该项费用仅在交易成功后,向交易双方收取。对于转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由转让方向 交易所支付。对于受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受让方将竞价服 务费与交易价款共同转入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
十一、交易手续费
(一)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规定,于某一 宗资产交易成交结算时,优先进行交易手续费的结算。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分 别进行相关 的结算。
三
十二、特别增值服务费 按照转让方与交易所特别约定的费用金额,进行单笔交易项
目费用结算。三
十三、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 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非会员交易参与者 申请办理备案与注册时向本交易所一次性足额交纳。
三
十四、会员资费结算
(一)入会费:凡有意加入交易所成为本所会员的机构,于 本交易所通知的交费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入会费,取得会员资 格。
(二)会员年费结算:除开始获得会员资格的第一年可折算 成月份(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外,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 按月份或按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年度开始之前的一个 月内足额交付完毕。
(三)业务比例资费: 参照《交易所资费种类与标准》的规 定,按月结算、单笔业务预扣。
三
十五、其他杂项费用结算
(一)场地、设备等资费结算 按照交易所制订并发布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确定结算方式。
(二)路演、宣传与推广展示、广告资费结算 1.交易所路演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2.网络宣传与推广展示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3.广告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三)邮寄与公告资费结算
1.邮政通信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2.公告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四)规则与刊物订购资费结算
1.规则订购资费结算: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按月份或按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年度开始之前的一个月内足额交付完毕。
2.交易所刊物订购资费结算: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按月份或按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年度开始之前的一个月内足额交 付完毕。
(五)咨询费结算
1.单项咨询服务费结算:该项资费按咨询项目协议约定标准缴 纳。该项资费应于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内交付完毕。
2.分阶段咨询服务费结算:该项资费按分阶段履行的咨询服务 项目协议约定标准缴纳。该项资费应于协议约定的分阶段的各个 付费时间内交付完毕。
(六)其它实际发生的资费结算
1.既有标准之外的其它属于第三方相关的资费结算:【待由本 交易所统一制定相关标准并发布执行。】
2.既有标准之外的其它实际发生资费结算:【待由本交易所统 一制定相关标准并发布执行。】
第三章 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
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三十六、一般规定
(一)交易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 资金划付业务。交易所与选定的商业银行共同实施第三方结算银 行存管。
(二)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 原则。
(三)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交易所结 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三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
(一)资金存管总分账户实行资金第三方结算银行存管。在 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应用网络系统之前,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 资金,实行单据交换式的资金第三方存管与结算模式。即交易所 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资金收付的结算、交易参与者之间通过交易 所进行的资金收付的结算,均应当由第三方银行根据交易所的业 务资金结算单据进行。
(二)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资金,按照业务资金、非业务资 金划分不同的存管与结算权限,即非业务相关资金结算由分账户 开立者使用账号和密码进行,而交易业务相关资金的结算只凭相 关各方所签订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分账户委托结算合同即可有效进 行。
三
十八、负责资金结算的机构
关于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进行:
(一)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
(二)第三方结算银行;
(三)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三
十九、交易所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
(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的设置 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
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 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同非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2.交易保证金账户 同非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
3.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 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简称“资金第三方 存管账户”),包括:
(1)资金存管总账户 交易资金总账户,为本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管的总
账户,专用于在此总户下为交易参与者开立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 存管结算分账户(简称“资金存管分账户”),及本交易所对交易价款 结转的中转账户。
(2)资金存管分账户
资金存管分账户, 是在资金存管总账户下为交易参与者开立 的资金存管分账户,用于交易参与者的交易价款资金的交收、向 本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向本交易所缴纳其它各类资费、与本 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的交易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接收等 项资金的结算。
(二)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
1.资金存管总账户,应由交易所、交易所选定的银行、共同委 托的服务机构(若有)之间,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按照具体 约定,以交易所名称开立。
2.资金存管分账户,应由交易所、交易所选定的银行、共同委托的服务机构(若有)、交易参与者之间,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按照具体约定,以交易参与者名称或姓名开立。
四
十、资金存管分账户的资金存管与结算方式
(一)业务资金存管与结算 1.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
(1)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只应当根 据交易所的业务资金结算单据所列明的资金用途与金额进行。
(2)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无需凭分 账户的开立人的操作密码,而凭分账户的开立人与本交易所、第 三方结算银行等所共同签订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分账户委托结算合 同,即可以有效并有权进行资金收付结算操作。
2.业务资金的备存 凡实际参加某一项资产交易竞价的交易参与者,均应当根据
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于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开 始之前,预先在其名下的资金存管分账户内备足所需资金,以便 当交易所的业务资金结算单据到达结算银行之后,能够立即按照 业务资金结算单据上所列明的资金用途与金额进行应收付资金的 结算。交易参与者由于其未提前备足资金等原因所造成的结算延 误,应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二)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方式
1.存管与结算方式 资金存管分账户的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由分账户的开立人自
主决策进行资金收付、由银行按照分账户的开立人的资金收付指 令进行资金收付结算。2.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支配
(1)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结算,应当在不影响业务资金的存管 与结算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2)资金存管分账户的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结算,应当凭账户 号码与密码进行。任何凭分账户号码与密码所进行的非业务资金 的收付结算,均应当被视为分账户的开立人的资金收付的有权结 算。
(3)在分账户内存有资金的情况下,若需要进行业务资金的 存管与结算,应当优先于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四
十一、交易资金结算及交易所资费结算 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及交易所资费结算办法,待标准化产品收 费管理办法确定后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