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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工作把握“十二特性”
群众信访问题,在现阶段是回避不了的,必须主动解决,这就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信访工作中的“十二特性”。
一是把握利益性、民生性。当前,群众信访由传统的反映他人问题逐渐向现阶段要求解决自身诉求转变,即信访群众对自身民生利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加速发展,信访群众对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民生补偿要求骤然提高,一些历史上为政府服过务且现实状况不理想的人开始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这也是此类人员频繁上访的原因。
二是把握多发性、突发性。从客观上讲,现在正处于社会转轨变型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变革,社会利益调整幅度越来越大,不可避免地要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产生诸多社会矛盾。从主观上说,部分社会群体身处弱势,特别是随着法制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社会服务、管理的期望点增多、期望值增高,造成信访问题发生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最终成为引发信访问题发生的内在因素。
三是把握群体性、关联性。在群体访形成的过程中,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其共同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从而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沟通和联系,组织集体上访。由于群体访声势大、影响大,产生的负面连锁效应极易诱发具有相关联的群体上访,这些群体性上访又相互碰撞,互相影响,发酵膨胀,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四是把握复杂性、疑难性。大多信访问题为复合型的求决类信访事项,极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问题难解决,表现在客观条件不具备、责任主体难确定、易引发连锁反应等。二是行为难处置,对于“大错不犯,不错不断”的缠访户、闹访户,由于其行为是否违法难以界定,法律依据又不明晰,所以难以依法处置。三是人员稳控难,当前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人、事分离的居多,解决事权的责任单位在部门,稳控人的责任单位在乡镇,事解决不了,人员就不好稳控。特别是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对于发生在群众组织空白点的上访群体,如县城居民小区,由于没有责任单位,根本无人稳控。五是把握择机性、节点性。当前,群众择机上访的意图较明显,节点性极强,其主要表现是:每遇国家、省、市、县有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部分群体就伺机上访,借机向党委、政府施压,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信访问题一年之中,敏感节日比平常日多,一周之中,周首比周尾多,一天之中,上午比下午多。
六是把握非理性、重复性。非理性就是上访群众不按《信访条例》规定逐级有序反映问题,主要表现是趋上、无理、过高、纠缠。趋上的主要原因就是上访人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访”不信“法”。一是遇到问题向上找;二是本应求助法律解决问题但不走法律渠道,而是依赖信访;三是认为“不访不解决,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进而提出一些无理、过高要求,不予解决,就反复访,直到缠访、闹访。
群众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这“十二特性”,就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在预防上要立足于“早”,落实执行政策想在前、谋在先,不等不靠;在解决上要立足于“快”,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不拖;在疏导上要立足于“准”,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在措施上要立足于“实”,确保管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