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_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家长们在在教育中的第三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立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黑松路251号

第三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的宗旨:联合全校家长,以科学发展观配合学校教育,以群体关注的视角关注全校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建立家校沟通的管道,打造家校合作的平台。践行爱心培育理念,践行学校、家长、社区合作开放机制,为营造实验东校和谐教育生态、培养富有爱心和具有优秀时代特征的学生而工作。

第四条:业务范围: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在策划、准备、实施过程中给予配合与支持。独立举办家长活动及配合学校举办家校活动,联合家长、社区,为教育教学提供帮助。参与、协助、监督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有关家校、社区、家庭合作教育开放机制方面探索。面向社会为学生们拓展教育资源。

第五条:活动地域:立足于实验东校,以学校所在的碧云国际社区为中心活动地域,并将活动地域拓展到家长会员所在社区及区、市范围。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构成:所有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或监护人均自动成为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会员。同一家庭若有超过一名子女同时在本校就读,其家长会籍只作为一个单位计算。

第七条:权力:所有会员享有提议、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八条:义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及经由会员大会或其最高权力执行机构通过的决议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由全校家长会员、家长委员会和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级家委会(以下简称校家委会)组成。(如果能够注册成为社团法人,则可成立理事会。)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由全校在校生家长推选出来的代表组成。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班级家委会,由班级家委会成员选举组成年级家委会,并以学年为单位选举产生学年代表组建校级家委会。

第十一条: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家长联合会、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均由经全校家长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执行。

第十二条:产生形式:各级家委会均经过民主(分层)直选产生,校家委会 每逢偶数年的六月组织全校家长进行下一届家委会的民主直选。

第十三条:任期: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为两年,可连选连任;校家委会主任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校家委会有权增选、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以填补年中学生毕业所出现的空缺等,但须通过家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职能架构:家长联合会设主席或名誉主席一名,可聘请做过家长委员会领导工作的有威望、有影响力、有知名度的在校或离校家长担任,也可由当届校家委会主任兼任。校家委会设主任一名(如主席无特别人选,校家委会当选后自然成为家长联合会主席)、副主任(兼学部主任)两名、校级秘书长一名、学部秘书长两名、委员若干名。副主任、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由当选校家委会主任聘请任命。校家委会工作原则上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动态设置:总召集人、总监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教学监督人(组)、生活监督人(组)、活动组织人(组)等责任人组,负责分类具体工作。设“特聘委员”扩展社会资源,提高家委会知名度,强化影响。

注:每届当选主任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委员构成情况动态把握增加或减少职务的设置。

第十五条:例会:家长联合会一般不召开全体大会,家长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一般情况下会期定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校家委会学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一般情况下会期定在每月的第二周的星期四下午。特殊情况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特别会员大会:校家委会如接到不少于十分之一家长的联名要求召开家长联合会会员大会的提议,须在2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须于开会前七天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家委会委员的产生及条件

第十七条:作为全校家长联合会的会员,每位在校生的家长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全校家长的分层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家委会成员、年级家委会和校级家委会成员。按照民主选举程序的要求,其规则如下:

①班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可以经过自荐、家长推荐(本人表态愿意)、班主任老师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全班家长和老师的投票确定。每班5人,得票多者为负责人。

②年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由各班级家委会选举出2名组成,经过自荐、班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班主任老师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班级家委会成员投票确定。再由当选年级家委会成员投票选出负责人。

③校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由各年级家委会经过自荐、年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学年组长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年级家委会成员和学年组长老师投票确定。每年级2人,超过5个班的年级3人,最后在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上表决通过。

④校级家委会主任人选由前任主任推荐(本人表态愿意)、校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校方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由全体当选校级家委会委员表决予以确认。

⑤校级家委会委员候选人评选标准:

有爱心、有耐心、有素质、有大局观、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义务奉献精神,愿意为东校家委会工作、愿意为东校的孩子们的成长尽力。

⑥所有选举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其选票汇总至校家委会后最低保存(两年)。

⑦为了充分发挥家长的社会资源和智慧资源,增强和扩大家委会的运作能力,使家委会的工作更具社团性,在校级家委会层级中增设“特聘委员”,其人数不超过校级家委会委员总数的1/5。聘请曾经在本家委会中担任过重要职务并有一定贡献的离校家长或本人具有相当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具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的在校家长担任。

⑧新入校的一、六年级当选的班级、年级、校级委员均有3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满后征求家长和老师的意见后调整或确定。

说明:

1、其中第③④⑤中的“班主任老师邀请”“学年组长邀请”等行为,只有在没有自荐、家长推荐不成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校方邀请”的行为也只有在前任主任推荐本人不愿意、校级家委会又推荐不出主任人选的情形下方可实施。

第五章家委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应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子女。

第十九条:各级家委会委员必须自觉遵守《家委会委员行为指导》,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家长委员会工作程序》,不越权、不脱节,保障工作良性循环、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校级家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承诺,积极参加例会、值班、其它会议等日常工作,并在工作中严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漏会议内容和接待来访内容。年度内四次或连续三次不到会以及违反值班规定一次者,劝其请辞。情节严重者校级家委会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级委员应与本班本年级的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听取家长意见、要求,广泛接受家长为学校各项建设所提出的建议方案,通过校家委会向学校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起好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加校家委会的选举,在因故无法出席家委会选举会议又不放弃权利时,应填写规范的书面投票书,确保选举的法律意义。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协助本班本年级搞好组织工作,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协助学校加强纪律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代表家长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过去工作情况及安排后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校家委会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作为经全校家长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对于学校的重要事宜、重大事件、重大决策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的事务有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政府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政策和决定有知情权和以公民、纳税人身份代表东校全体家长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校家委会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内容、方法和质量进行观察与监督; 有权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为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献计献策,有权在教导处同意的前提下选班听课,并就所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议案,与校方进行交流和研讨直至督办解决,但不得直接干预教学。

第二十六条:校家委会关注学校内外的安全情况,并对学生的安全状况行使监督权,当在校园内及学校周边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陈情、提建议并督办解决问题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校家委会代表全校家长配合学校对食堂等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卫生条件和餐食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卫生不良、粗制滥造、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质有毒等劣质服务和侵权行为,有权适时制止同时向学校反映督办解决,如造成后果则保留代表家长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家委会受全校家长联合会的委托,管理“爱心基金”,有权依照《实验东校“爱心基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格行使管理权和支配

权。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透明,接受全校家长们的监督。每年度审计一次,审计报告通过家委会网站和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校家委会在大多数家长赞同下,以完全自愿的原则开展社会教育等有益活动,有权联合社区学校等社会办学机构为实验东校的孩子开设校外的有益课程和晚托班。校家委会不获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家长委员会成员须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家长联合会章程,执行有关决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委员,经该委员所在班级半数以上家长联名提议或校家委会讨论决定可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上海市实验东校家长委员会。修改权在校级家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在全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上通过后生效。修改本章程时,须经全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再次表决。

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

2010年9月第六次全体大会通过

下载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
下载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