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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费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补足;多余部分,退还给应安置个人。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
第十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属于集体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因户籍管理需要,户籍已从被征地户迁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应当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被征地户户籍中的下列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不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一)原城镇户籍人员迁入被征地户的;
(二)其他农村户籍人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户的;
(三)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回乡退养人员;
房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根据农房实际建筑面积和结构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不能出具被拆迁房屋有效证明材料的,该部分房屋可以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简易结构、偏房补偿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予补偿。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二)被拆迁农房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根据家庭需求,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面积,增购价格由南溪区政府在分配安置房时确定。
分配安置房时,按照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简装费补助。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购房费用,在分配安置房时一并结清。安置房的其他费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计发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不再进行补偿,其原住房按照先
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服刑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
征地部门应当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出房屋后,从交房之日起,按照应安置人员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一)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过渡费以实际过渡时间计发,如果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从第13个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发放。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装修过渡费。
(三)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
过渡费按照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确定的应安置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征地部门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搬迁和入住补助(即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征地部门将补偿安置费以应当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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