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法院:新年上班第一天 执行和解暖人心_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9: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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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法院:“联动威胁机制”促执行

2011年2月19日,宜章法院在县质监局的协助下成功执行和解一起由鞭炮半成品爆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受害者讨回赔偿款近15万元。这是该院启动联动威胁机制以来,化解的又一执行难案。

案件回放:爆竹半成品外发酿一死一伤惨剧

2009年7月,金陆烟花爆竹厂外发到唐某家中加工的150本爆竹半成品发生爆炸,造成了陈某兄妹1死1伤的严重后果。

唐某女婿陈某一家认为, 鞭炮属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鞭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且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企业将鞭炮半成品外发到农民家进行加工。然而,金陆烟花爆竹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爆竹半成品由黄某运输外发给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唐某加工才引发的爆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款。

2010年3月,宜章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金陆烟花爆竹厂属合法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半成品爆竹外发,再由被告黄某运输到被告唐某处进行加工,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遂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陈某371183.9元,金陆烟花厂负担50%,黄某负担20%,唐某负担30%。

谭某是金陆烟花爆竹厂的负责人,为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将生产爆竹的危险工序转移出该烟花爆竹厂外。黄某作为“中间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的许可手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烟花爆竹厂运输鞭炮半成品,外发到无任何上岗资质的农户家加工,以此谋利。

为了更好地照顾外孙陈某兄妹,唐某经常从黄某处挑爆竹半成品回家加工,赚些“手工钱”。做成的鞭炮储放在家中,等厂里来收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发生事故,黄某和唐某也一直疏于防范,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对安全的放松很快产生了无法挽回的损失。2009年7月22日正午,意外发生了。

“当时我们还在玩耍,突然“嘣”地一声巨响,声音大得几乎吓死人,然后我就晕倒了。”事后,陈某回忆起事发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爆炸令陈某弟弟当场死亡,造成了陈某皮肤烧伤面积达80%,每日治疗费用高达5000元左右,让本不富裕的陈某一家债台高筑,无力负担高额医药费,但生活在继续,女儿的治疗也必须继续,因此,法院宣判的赔偿款对陈某一家来说就是“救命钱”。

案件执行:启动联动威胁机制促执行和解

执行中,唐某很快兑现了赔偿款,但占据赔偿金额50%的金陆烟花爆竹厂却迟迟没有履行赔偿。该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无果而返。2010年12月12日,该院向县质监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县质监局的协助下,停止办理该厂一切项目的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挤压金陆烟花爆竹厂的生存空间,使其不履行赔偿款便不能正常运转。眼见无力赔偿,谭某在隐瞒该厂已被法院查封,并被限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下,将厂转卖给案外人李某,便匆匆出逃。为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到该厂与案外人李某协商,从人情道义和法律的角度反复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该厂新的负责人李某本与该案毫无关系,但考虑到陈某家的实际困难,与该厂年后要正常运转的原因,于是李某最终决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2月9日,李某当场给付陈某15万元,案件顺利执结。拿到赔偿款的陈某一家终于高兴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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