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集体土地售后服务方案”。
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四楞碑社、石桥冲社、龙家院社、高石宝社、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批准,本次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集体土地0.38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4公顷(耕地0.3016公顷);
征收四楞碑社集体土地7.9064公顷,其中:农用地6.3026公顷(耕地5.4493公顷)、建设用地1.6038公顷;
征收石桥冲社集体土地5.2394公顷,其中:农用地4.9120公顷(耕地3.9471公顷)建设用地0.3274公顷;
征收高石宝社集体土地1.033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32公顷
(耕地0.9092公顷);
征收丰文山社集体土地0.3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3606公顷(耕地0.3156公顷)。
(一)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籍农业人员;
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3、现役义务兵;
4、劳教劳改人员。
(二)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2.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农转非人数以实际转非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沙坪坝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
2、拆迁时已经死亡的人员。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与农转非人员离婚后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三)、住房安置办法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定点回购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由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或定点回购房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公告交房的时间作为住房安置的截止时间,此前符合政策规定新增加的属于住房安置的人员可补充安置,交房后住房安置责任终结;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作为住房安置责任终结。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1)农转非人员每人可按285元/㎡的价格购买面积为30㎡的住房。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城镇人员,或配偶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增购一个自然间(15㎡),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人
员,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可按885元/㎡的价格购买30㎡的住房。
(6)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385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770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8)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85元/㎡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8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77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
2、定点回购房安置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800元/㎡;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
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200元/㎡;
(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315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8)住房安置对象可凭定点回购房安置协议在规定安置区购买安置房,曾家安置点为700元/㎡,陈家桥安置点为800元/㎡,西永安置点为750元/㎡(电梯房在普通安置房基础上每平方米加100元),因户型限制超出5㎡部分按1800元/㎡价格购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90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因户型和面积限制,经审核批准后可在安置总面积内分套购买。
3、货币安置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格为1700元/㎡;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按1600元/㎡;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
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100元/㎡;
(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为1215元/㎡。
五、过渡费、搬家费、搬迁补助费及租房补贴
1、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户计发搬家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300元,3人以上每户5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的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次。
3、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签定协议时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
4、选择定点回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从拆迁之日起,满2年没回购到安置房的,从第三年开始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租房补贴。
六、奖励
1、房屋拆迁奖励:因工期紧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每人奖励500元,按户结算。
2、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奖励: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房屋后,安置对象每人另行一次性奖励2000元,按户结算。
七、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建筑物补偿(见附表2)
1、采取自行申报(按产权证)与实际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标准予以补偿。
2、对逾期不申报、不配合丈量清理的,依照“两权证”记载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3、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两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4、征地范围内原批准为住宅,实际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其建筑物按农村住宅标准补偿,有营业执照等证明为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按1000元/证给予补偿。
(二)青苗、构筑物补偿
1、据实清理补偿
(1)青苗和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附表一、三的标准据实补偿。(2)成片栽种的林木和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至1.5倍计算补偿。
2、综合定额方式补偿
征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补偿。它是根据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部分征地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采用包干的方式把土地上面的构筑物、附着给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与次同时另外再给予社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00元的调剂费,用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合作社综合定额补偿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
(三)企业补偿:具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且办理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税依据,对其建构物按重置价格(按附表2、4所列标准上浮50%)计算补偿,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补偿。搬迁设备净值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违章建筑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四)集体资产补偿:对镇、村组织所属集体资产的补偿可采取据实清理补偿和定额包干补偿两种方式。据实清理补偿由区征地办组织镇、村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据实清理,资产清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双方无异议后签订集体资产补偿协议;定额包干补偿的具体标准为镇300元/亩、村500元/亩,建筑占地面积除外。
八、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九、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