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新、扩、改建“三同时”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安全,防止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章 术语
第三条 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全面管理中,包括设计审查、试运行、竣工验收中贯彻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负责组织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环保、职业健康的资金投人及管理。
第四章 工作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按本规定第五章所列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八条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并组织评价
a)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b)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
c)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项目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经试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控制效果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安全评价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类别并组织评价:
a)建设项目开工前,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b)建设项目建成后,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2、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计阶段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中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落实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措施。
2、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根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其报有审批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阶段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对外来作业单位及相关方案进行评价,确定施工作业单位。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相关方对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进行控制,防止造成人员伤亡;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破坏,防止、减轻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等对周边地区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保护工作,及时修整、恢复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设备订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的具体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防止擅自更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督促检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进度,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
5、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对施工过程的安全应遵照《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环保部对施工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项目投资人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投人试生产。
2、试生产结束前,经监测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配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常生产。
二、职业卫生竣工验收
1、试生产期间,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经试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控制效果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过程进行监督。
三、安全设施验收 经试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效果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并配合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安监总局令第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着公司发展需要及优化调整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