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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11〕12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出台以来,我市的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退伍安置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为国防建设和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适应国防建设的新形势,围绕“三个扬州”建设的大局,进一步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让广大退役士兵共享扬州的经济发展成果,特对《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每个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
(一)驻扬部、省属单位,市、县(市、区)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安[2004]27号)第六条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8倍标准执行。
(二)市属企业单位按5万元执行。
(三)其他企业单位按3万元执行。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免费免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有用人才。
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
广陵区、维扬区、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邗江区2011年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的60%执行,2012年开始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不得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50%的方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