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4: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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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实现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由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城区小学学籍由学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确保新生按时正常入学。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已被其它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认真执行“划片、免试、就近”的政策。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6周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区组织招生,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初中、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第六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细则第三章“借读”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或虽请假但两个月后仍不能入学者,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建立学生电子及纸质档案,并按照要求采集学生数码照片。学生电子档案和数码照片信息核实无误后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查,县区教育局须在当年10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取得学籍。

中小学新生的纸质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中学由县区,小学由乡镇)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第九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二)已经被其他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三)已经是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第十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新生注册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一条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规定的服务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转出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接收。

一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市重点高中(省级规范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到县区和市教育局办理转出备案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第十三条

县区内高中学生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转学的,学生家长须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联系,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家长持以上材料到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审查合格的,再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备案手续。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家长提供其它与转学有关的证明材料。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需转学的,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学生出国就读按转入地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第十六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持家庭户籍和监护人身份证、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常驻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等材料到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在乡镇就业的应到所在乡镇中心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6]150号)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在我市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高中学校应当与本地其他考生同等对待。第十八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第十九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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