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_青岛国家税务局税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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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诸国税政〔2005〕86号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

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计统征收科、税政法规科、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单位在对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及时与税政法规科取得联系,由税政法规科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

二、纳税人在报送再就业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报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经管理单位调查审核和税政法规科复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上报市局批准发文后,由税政法规科应当即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注明持证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并将〘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然后由管理单位将〘再就业优惠证〙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每季不少于一次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在岗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纳税人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稽核(稽核记录表附后)。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转让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要及时将〘稽核记录表〙报送市局税政法规科,市局核实审批后通知计统征收科取消纳税人在CTA1S中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取消减免税资格后由管理单位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税政法规科要对各科室单位上述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实际执行落实情况做好督查工作。同时还应做好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及时掌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

附件:1.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2.稽核记录表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税务 再就业 管理 通知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2日印发 打字:孙巍峰 校对: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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