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_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3: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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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草 稿)

一、客户端组成1、向人大报送文件单位:13个(3个部分)(1)市政府

(2)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县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

(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人大内部收文单位:1个(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人大内部批转单位:1个(法工委)

4、人大内部审查单位:8个(2个部分)(1)法制委员会

(2)内务委、财经委、农林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报送文件单位

1、市政府

2、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3、社会各界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收文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四、内部资料

1、国家、省各类相关法律文件

2、历年经市人大备案审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备案审查流程

市政府将文件按要求报送市人大,经市人大审查,同意备案的,履行备案手续。认为文件有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返给市政府修改,修改后再交市人大审查,人大同意后备案。

社会各界有权对市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请求,人大必须予以答复。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采纳的,要求市政府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同上)。不予采纳的,要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并告知审查请求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认为市政府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审查请求。市人大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1、市政府报送的文件

(1)市政府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2、各县(市)区人大报送的文件

(1)各县(市)区人大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县(市)区人大,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备案工作结束。

3、社会各界提出的审查请求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接收审查请求。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转发各相关委员会。(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认为文件无异议,对审查请求不予采纳的(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同意。(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答复函,告知请求人。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2个月内)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签批。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审查请求(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接收审查请求。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转发各相关委员会。(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认为文件无异议,对审查请求不予采纳的(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同意。(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答复函,告知法院或检察院。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2个月内)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签批。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并告知法院或检察院,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处理结果告知法院或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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