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苏州迁户口新政策”。
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 75 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符合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到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条 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九条 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条 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置换房屋协议(包括自愿退还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三条 其他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四条 以购买商品住宅房并申请户口跨市迁移的居民,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第十五条 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凭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婚迁人员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予准迁。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苏州市(含五县级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居民已居住在城镇(含新型社区),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必须将户口迁往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
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事项与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未涉及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今年起只需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落户
新规解读
◎ 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
◎ 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
◎ 实施网上户口“一站式”迁移办理,取消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张家港乐余镇的陈先生现在应聘于上海安亭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考虑到工作生活方便和自身经济条件,2009年在昆山花桥买了一处130平米的商品房,陈先生一直想把户口迁移到昆山花桥,按照2007年的《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陈先生需要在昆山工作并在昆山参加社保要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迁移户口。陈先生听说1月1日苏州出台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只要求有合法固定住所,取消了原有户籍居民迁移户口所附加的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条件限制,陈先生早早地就向昆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咨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陈先生心里乐开了花。
那么,这个刚刚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它的出台对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带来哪些利好?就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户政处的有关负责同志。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
答:《规定》与2003年市政府出台、2007年修订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在适用对象上:《规定》主要是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户口的城乡居民,而《办法》主要是针对苏州市以外要求迁入苏州的外地人员。
问:《规定》出台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是苏州市“十二五”开局之年,最近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更好更快建设‘三区三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结构基本形成三二一发展格局,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程度和人民幸福指数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发展目标,为苏州新一轮发展描绘了一幅美妙的蓝图。
此次出台实施的《规定》是以公安部、省厅相关户口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其目的和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简化手续;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不均等待遇,实现城乡
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体化,切实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着力破解城乡户籍二元结构发展难题,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三城三区”建设需要。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相比具有哪些亮点?
答:苏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一直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着,无论在改革力度还是在制度创新上,都始终处于全国前列,比如2002年我们户籍管理就在全国首创“全程通”系统,实现了全市派出所都能办理户口,2003年我们就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统一了居民户口,取消了农村户口等等。
这次《规定》的出台,是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其改革思路、理念和具体做法,是先进、创新的,也是较为彻底的,又一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和重大突破,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与原有户籍管理制度相比,新规定具有三大亮点:一是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消除人们心目中的城乡户籍差别概念。二是受惠面广,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三是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通过升级苏州人口信息“全程通”系统,实现大市范围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取消了以往户口迁移所需要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进一步的便民、惠民。
问:能否帮我们详细说明一下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吗?答:好的。《规定》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指的是今后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只需要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这一基本条件就可自由迁移,而不再受房屋产权年限、本地就业、参保等其它条件限制。合法固定住所既可以是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也可以是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再进一步说,新规定实施后,我市户籍居民在大市范围内拥有上述性质的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自由迁移落户,包括在大市范围内拥有多套房屋的,只要本人意愿,均可自由选择一地落户。问:《规定》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提高农民进城进镇积极性具体表现在哪里?
答:《规定》对全市户籍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以购买 75 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等十种情况均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并对十种情况的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逐条明确。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此项规定充分顾
及并较好解决了失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将有效提高农村居民进城进镇的积极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来,市委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市居民尤其是本市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计生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保证他们在进城进镇落户时利益不受损失,这些也为改革我市户籍制度,出台本《规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问:最后能帮我们介绍一下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的有关情况吗?
答:新《规定》规定“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明确“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户籍居民在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将全面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和“一站式”办理,现在居民群众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再需要往返奔波于两地行政服务中心和派出所之间,只需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办理时间将从以前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不仅大大缩短办理时间,方便群众,还可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在工作机制上和技术手段上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增强工作廉洁透明度。为配合此次户籍改革需要,我们户政处还在技术上予以充分保障,于去年年初就着手研发新的“苏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去年5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投入运行,新系统自启用以来全市已办结各类户籍业务24.6万次,误差率为零,得到了基层单位和社会群众的一致好评,并获得全市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创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