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操作有误但未造成损失,是否该赔偿?_证券公司作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0: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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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操作有误但未造成损失,是否该赔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证券公司作业”。

证券公司操作有误但未造成损失,是否该赔偿?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18日,董某与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董某选择该营业部为指定交易地,董某的交易均由该营业部办理并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双方对交易范围、交易期间的违约责任等也依法做了约定。2014年8月20日,董某要求该营业部以每股3.2元买进A股票1000股,于次日10时发出指令,委托该营业部以每股5元卖出该股票。

因为该营业部场内交易员操作错误,将董某“卖出”指令错敲成“买进”,为董某以每股5元买进A股票1000股。因该错买数据未与董某委托数据配对,经电脑识别发现错误,并将该笔错买剔出摆入证券公司错账单抛股交割清单上,由证券公司自购,未动用董某资金。但此笔错买进的A股票1000股仍放入董某股票账户。

同时,证券公司将董某委托卖出未成交的A股票亦摆在8月21日的交割清单上。A股票该曰开盘价为4.9元,收盘价为5.1元,最高价为5.9元,最低价为4.6元。8月22日早上,该营业部在股市开盘时,将前日错买进的A股票1000股放在F18大户席位,以每股5.3元价格申报卖出,所买进和卖出的资金均通过董某账户。

同日,董某领取21日的交割清单时,知悉其委托卖出的A股票1000股未成交。当日10点多,董某将前委托卖出而未成交的A股票1000股以每股5.3元申报卖出也未成交,撤单后又以每股5.7元申报卖出再次不成交。再撤单后于同日15点以每股5.1元申报委托证券公司卖出,最后分两次通过董某锁定的212席位成交,平均成交价格为每股5.2元。

8月29日,证券公司将其处理错账买进的A股票股票卖出价款5301.6元从董某账上转走。此后,证券公司向董某说明了情况。但董某执意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董某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证券公司操作失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交易中,董某在知道委托卖出的A股票当日未成交的情况后,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证券公司卖出,且申报的委托卖出价及实际成交价均高于当日及前一日的委托价,因此说证券公司的过错并未给董某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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