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通知_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0: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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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申请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学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在近期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报名工作中,一些认定机构和申请人员对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理解不到位,致使部分学历不合格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参加了报名。为了严肃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有关学历规定,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申请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有关学历问题重申如下:

《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因此,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含职业中学)毕业学历应视为不合格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另,《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也对申请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要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取得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从2011年起,省教育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鉴于此,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核查,对已受理的不合格学历人员,请尽快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退还报名费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报名与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韩润社、杨红庆;联系电话:029—87338623、87323073。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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