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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方案
根据稽核处制定的2009年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对省本级优势企业的稽核,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与稽核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决定对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稽核目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1、稽核对象为省本级参保单位
2、稽核范围为企业参保缴费情况;个人参保缴费情况
三、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参保职工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
(三)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
(四)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四、稽核方法与步骤
本年度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进行。成立两个稽核小组,实行小组负责制,由小组负责人具体落实。
稽核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上旬前结束。各稽核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实地稽核工作方案,印制稽核文书,研究确定被稽核单位,对被稽核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本年度计划稽核企业户数20户,选案范围为企业效益较好、经营规模较大、参保人数较多、在省本级中参保缴费有一定代表性的优势企业。
(二)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前结束。省本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及程序办理。
1、实地稽核前应提前3天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
2、实施稽核业务。实地稽核中要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稽核人员在实地执行必要的稽核程序,取得必要的稽核资料。
3、撰写稽核报告。稽核小组负责人对取得的稽核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形成稽核结论,提交稽核报告。
4、做出稽核处理意见。稽核小组对稽核工作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如遇有重大问题稽核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于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6、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三)整改阶段,8月底前完成。对于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被稽核对象拒不按照规定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