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独角兽法考(商法)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_商法经济法试题部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9: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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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独角兽法考(商法)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商法经济法试题部分”。

五、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F36、保险法解释三F8)

(一)中止 1.合同中止

合同约定分期付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期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金。

(二)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1.复效申请的——应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中止之日2年内,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同意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应复效。

2.30日不答复——视为同意: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同意。3.补费之日复效: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复效。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4.复效失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

2年未达成协议的,即超过2年的复效申请期,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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