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项社会保险稽核结果的处理意见1_社会保险稽核知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8: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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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结果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结果的处理流程,根据《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按年向各区县下达征缴稽核任务。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二、对征缴稽核中发现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应按稽核结果核定其应补缴基数,通知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编制社会保险费补缴计划。

三、对已离开(辞职或转移)被稽核单位的人员,涉及有个人缴费部分的险种,根据(1999)25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补缴的部分明确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全额如实缴齐,五大险种单位补缴的部分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部分能处理的险种及时划入个人账户,不能划账的险种由系统建立虚拟储备库(系统应保证不被冲抵),以便离职人员追诉单位时,通过系统核实后进行再次转移分配。

二、以前被稽核单位根据稽核结果办理补缴时,公共业务系统不能对历年基数进行批量报盘申报。现拟调整为无论当年或历年的缴费基数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政策规定由系统实现批量报盘申报。

三、以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单位稽核补缴后个人部分能落实到人头并计入个人账户,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对稽核后补缴的基数不能落实到人头。现拟调整为五大险种的补缴基数都要明确到个人。

四、对稽核补缴的基数除养老保险要与享受的待遇挂钩,其他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对稽核前已享受待遇的人员补缴后的缴费基数不与待遇挂钩,对补缴基数后个人新产生的待遇应与补缴的基数挂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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