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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怎样正确审理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
近年来,各类民事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诉讼中矛盾易激化案件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审理矛盾易激化案件,努力减少和避免矛盾激化,是人民法院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正确审理矛盾易激化案件,发表如下意见。
一、要明确激化民事案件的起因和特点
研究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的成因和特点,有助于我们在案件审理中找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纠纷症结,以便于对症下药,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这类案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起因简单型。当事人常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引起纠纷,互不相让,由争吵、谩骂到殴斗,导致矛盾恶化,进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这类纠纷起因虽小,但当事人双方为了“争口气”而互不相让,甚至大动干戈。
2、怨恨较深型。当事人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有的是因家族、宗派矛盾而引起,有的是因所谓“世仇”而发生,由于当事人之间怨恨越积越深,一旦涉诉,矛盾极易激化。
3、宣泄报复型。有些当事人在发生纠纷过程中,自认为吃了亏,便产生一种强烈的报复心理。如合伙经营中亏了本,恋爱关系的解体等等。这些人往往心胸狭窄,性情暴躁,思想简单,诉讼中存在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念头。
4、逞强显胜型。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恃财大气粗,或人多势众,往往为了一点小事斤斤计较,自认为如果作出让步,就是丢了面子,掉了身价,诉讼过程中稍有不顺,便剑拔驽张。
二、要做好诉讼全过程的预防工作。
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的“激化”可能存在于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即审前、审中、审后都可能发生“激化”。因此,要把防“激化”工作贯串诉讼始终。
一是要做好立案受理阶段的预防,即审前预防。由于大部分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矛盾积聚较深,多次调解无望,忍无可忍时才提起诉讼的。因此,有些民事纠纷在起诉时就已潜伏着矛盾激化的可能。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接受起诉、审查立案时,注意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疏导教育,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要做好审理联阶段的预防,即审中预防。案件审理阶段是矛盾充分暴露、发展变化的阶段,当事人或因互不相让而使纠纷升级,或因预感案件审理的结果于己不利而企图铤而走险,甚至迁怒于法院。在这期间,审判人员一定要及时,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和心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三是要做好案件宣判时的预防,即审后预防。案件宣判阶段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也是矛盾易激化的时候,审判人员要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为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宣判时要尽量有法警维持秩序,以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自杀、凶杀事件的发生。
三、要急案急办,及时审理。
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若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则容易使一方当事人产生绝望心态,拖得越久越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因此,加快办案速度,缩短诉讼周期,对于处理好矛盾易激化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审判人员要把提高办案效率作为防止矛盾激化的有效手段,对易激化案件做到及时立案,优先审理,急案急办,快速审结,使当事人很快处于稳定状态。当然,这种“热处理”的办法不是对所有易激化案件都适用的,譬如有些离婚案件,诉讼之初当事人往往闹得很凶,实质上是因“斗气”而引起,在这种情况下就可采取“冷处理”的办法,让双方消气,撤撤火,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找个台阶,便可和解息诉。所以,案件是“热处理”还是“冷处理”,要因案因人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四、要因势利导,审教结合。
审理民事案件要做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是远远不够的,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还应注意把审理案件与法制宣传教育密切结合起来,不能就案办案。对矛盾易激化的当事人,要通过区分不同性格、不同文化层次及不同生活阅历,寻找矛盾焦点,因势利导地化解矛盾。对忌讳打官司,怕当被告的当事人,要帮助他们端正态度,避免矛盾加深。认识到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常途径,不是和谁过不去,找难堪。对因法制观念淡薄,对诉讼活动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审判人员要把法讲透,把理讲清,帮助当事人全面,透彻地理解法律,明辩事非,自觉守法,促使他们在各种情况下注意保持冷静的头脑。需要特别指出的事,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察言观色”,注意把握一个“细”字,找准“切入点”,把矛盾化角在萌芽状态。反之,如果对当事人的情绪漫不经心,甚至语言粗鲁,态度生硬,将很可能使本来激化的矛盾更趋激化。
五、要依靠社会力量,形成防范合力。
民事防激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许多矛盾趋于激化的纠纷既有法律问题,也有社会问题,要使纠纷得以尽快解决,还必须做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依靠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使裁判结果为公众所接受,获得好的社会评价,这样更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和钝化。诸如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等,即使法院依法判决结案,往往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还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方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加强与基层公案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及民调组织的联系,必要时,还要做好当事人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共同配合,协同预防,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形成防范合力,保证当事人在脱离法院的防控后,在其他各个环节上的主观心态不向恶性方面转化。
六、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
在审理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中,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切不可为了“防激化”而敷衍了事,草率办案,处理偏颇,那样只会给原本复杂的矛盾“雪上加霜”。因此,审判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釜底抽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决。对个别当事人一意孤行,肆意采取偏激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能一味姑息迁就,听之任之,要坚持原则,敢于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努力把“防激化”工作引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