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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教育培训上市问题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而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其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首先强调的仍然是“民办教育事业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
由于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是不能盈利),他就不能给投资者进行正常的分红,自然就不满足上市的条件。
2008年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复核准,武汉凡谷(002194)获准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全资设立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目前学校已经取得湖北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预备从事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陕西金叶(000812),西工大明德学院。
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都属于公益性事业(新东方那样的也是,他的英文招股书里也有写),但出资人可以在扣除成本和相关基金后获取合理的回报。学历教育也不能单纯理解为不赚钱,不然谁会投资呢,对吧。
其实就是一个教育集团想上市,类似于新东方这样的。但是新东方是非学历教育,而且在国外上的。而这个集团下面有一堆学校,既有非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学历和非学历的差别在于法律规定前者不能自主定价,而后者可以自主定价,价格备案即可。
现在就是不清楚这样的法律架构是否合理或者合法。本来以为医院会比较类似,看了爱尔眼科的招股书,它把下面的医院都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了,而民办学校本身就是一种法人主体也不可能变成有限公司,所以也就没可比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现有民办学校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企业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