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黄埔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_残疾人托养实施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31: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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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黄埔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

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标准,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执行(此为最低标准)。

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医院、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其中,精神类残疾人的托养机构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专业精神康复机构。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机构对托养的残疾人,要提供基本的日常饮食起居等照料服务,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康复和医疗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工疗、娱疗、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活动等。

经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需要政府补助的困难残疾人托养费用采取分类补助方式,由政府承担的托养费用由区财政解决。其中:

(一)低保户、低收入户托养费用(不含伙食费)由政府支付。(区残联与托养人签订协议)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困难户,政府每人每月资助托养费用(不含伙食费、一对一护理费和治疗费,精神残疾类含基本药费)的70%,其他费用自行解决。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自行选择托养机构,托养费用全部自行解决。

(四)残疾人托养经费资助申请步骤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下达用款计划,区残联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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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开拓创新切实有效地解决“老养残”问题

我区创新发展残疾人服务,2011年5月成立了黄埔区残疾人托养中心。我区残疾人托养中心由区政府与公立医院合办,是省内首家区属残疾人托养机构。中心探索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作办服务的新模式,按照残疾人类别进行分区管理,以托养为主,有效解决了我区“老养残”(60岁以上老人抚养残疾人子女)和孤寡残疾人的托养问题,在省市残联系统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目前全区共有397户“老养残”和孤寡残疾人,其中65人已入住三个托养区,分别是接收精神类残疾人的关爱精神康复医院、接收非精神类残疾人的龙头山寿星院和广东省工人医院。残疾人及其亲属可根据残疾类别、家庭经济情况、交通等因素选择合适自己的托养区,实行分级分类寄宿托养管理,托养服务全面和人性化。

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办以来,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在3个托养区内均开设了工疗站、康复室和活动室,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融康复、工疗、教育、培训、文体、助养于一体的服务体系。区委区政府还制定了《黄埔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对托养残疾人进行分类补贴:其中低保户、低收入户托养费用由政府解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困难户,政府每人每月资助70%的托养费用;人均月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自行选择托养机构,托养费用全部自行解决。该《办法》的出台,将极大的解决我区“老养残”家庭和孤寡残疾人的后顾之忧,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据测算,托养100个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区政府每年需要投入140万元用于此项工作。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区助残任务任然十分艰巨。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将优先解决“老养残”问题,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优质康复服务,真正实现残疾人“残有所养,养有所乐,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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