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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读书报告七:《政法笔记》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读《政法笔记》
最初了解《政法笔记》一书是在律师与公证法课上,当老师讲到律师在我们中国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行业的看法时提到了《政法笔记》书中的《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篇,老师谈到这本书是由许多的小文章、小案例、随笔组成,通俗易懂而又内涵深刻,适合我们阅读,我便产生了兴趣,拿来品读。
在看了书的序言和一些介绍之后了解到《政法笔记》一书为作者冯象在《读书》杂志上开设的专栏“政法笔记”文章结集,是作为法学博士的冯象的“案例”随笔,言说国内外法治领域的大小故事。作者在序言中指出本书的用意是谈谈新旧政法体制衔接转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通读全书不难发现贯穿全书始终的主线是当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的我国法学界的永恒话题,宪政。冯象先生的核心观点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和保障,应当使宪法进入司法的视野实现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政法笔记》全书以宪政为核心,在多篇随笔中讲到了关于宪法的案例,讲到宪法在我国现阶段法治中的困境与无力。在《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一篇中作者在对“权利”进行定义时举了一个有名的案例: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和王颖到北京国贸中心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在糖果柜台前看了一会儿,然后到另一货位选了一个相架。付过款,走出市场五、六米处时,两名市场工作人员追来拦下他们盘问,还带到办公室让她们打开手提包、解外衣扣、摘帽子检查。两名消费者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名誉遭到侵害,甚至有轻生的念头。半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国贸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审判,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者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既然从未赋予商家盘问、搜查顾客的权利,惠康超市便无权张进行盘问、搜查。”之后,被告表示愿意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原告撤诉,本案最后以和解结案。
在“法院认为”中法院以法律为权利的基础,对“权利”进行了解释,而这个“权利法定”解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权利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人生来而所具有的,权利也可以源于法律之外、之上而一样要求法律去保护。法律不是权力的基础,相反权力才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实在我国的宪法中第27条明确规定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是法院在审判中没有明确适用宪法的规范,而是对“权利”本身进行解释甚至是曲解,从而进行审判。这是为什么呢?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人民法院不允许用宪法审判,宪法在司法实际中根本无法实施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一部高高在上的“闲法”,而不是一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
在我国,宪法仅仅编在教材中才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制度和法律。“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应当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中国的宪法尽管也赋予了公民的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那些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虽然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权利和自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正如文中司机师傅所说的“它没宪法”,中国的法治并不是没有《宪法》文本,而是宪法缺乏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公民无资格、无能力参与宪政。
在冯象看来,宪法应当是一部社会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它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郡主、政府、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其“活”的最显著标志就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宪法诉权。去年12月4日是“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日,习近平同志在大会上总结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指出中国宪法发展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并且明确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政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宪法的实施,靠的是公民的广泛参与和公证独立的司法,我们要让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和信条,为公民所崇敬,为执法和司法者所尊重,成为一个个具体的诉求抗辩、司法解释和争端解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