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宪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心中的宪法”。
我眼中的中国宪
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以其神圣的地位和面孔在不同时代的不同人的心中,树立了至高无上的尊严。但是宪法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其根本宗旨该如何定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的眼中也有一部宪法。
我心中的中国宪法
1、宪法的权威性。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整个国家和人民必须遵守的最高蓝本。应该建立其在一个国家和人民心中的至高权威,一旦制定,不
-0-
可随意修改。只有启动极其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对其制定、修改和解释,从而保证宪法的神圣和权威性。朝令夕改、频繁修改的宪法从来不能给国家和社会稳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保障。最为明显的例子不过是法国了,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的建立,短短的169年的时间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平均每十一年时间就修改或制定一部宪法,创下人类历史之最。而在这一百多年也是法兰西民族命运多舛、动荡不安的时期,期间法国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总共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相比而言,1958年以来,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趋于稳定,虽然先后修改了六次,但并没有大动干戈,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细节上修改使之更加完善,而此时的法国社会也一直趋于稳定,可以说刚性的第五共和国宪法给法兰西民族带来了长久的社会和平和繁荣。
2、宪法的限制作用。宪法之所以可以给国家制度带来根本意义上的保障,确立国家最高权力运行的结构和主要原则,是因为宪法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分权原则,建立完善的国家制度。一提到宪法,不可回避地要涉及宪政,宪政也应是“限政”。法律高于一切,法治是政府治国之本,政府的一切权利都应该来源于宪法的授权。除依法治国之外,宪法的还需要分权,这个分权不仅仅是行政、司法和立法的简单的分离,关键是如何设置国家机构使其处于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最佳平衡状态。我国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但前提是必须是在合理而民主的宪政框架内建立下的分权体制,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都是宪法应该解决的根本问题。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人权宣言》中提到:凡分权未确立和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功能除了“限政”,另一层关键含义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宪法指向的应该是一套价值体系,其本质应该是对人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对理性的神圣肯定。没有人权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存在。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而广
泛的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通过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
4、司法化的宪法。若要使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切实落到实处,使宪法实现其作为“人权宣言”的价值,就必须实现宪法司法化。只有宪法司法化,在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时,才能拿起宪法作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否则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宪法的可诉性不但不会损害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反而能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公民维护其基本权利的利器,从而使宪法的基本理念在人们的心中得到彻底有效贯彻。宪法可诉性只是宪法司法化的一方面,宪法司法化应该包含三层含义:宪法司法化首先是宪法作为法院审理争端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其次,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害,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被用尽的情况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可诉。第三,宪法司法化还应该确定违宪审查制度,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
目前我国宪法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以“政策性修宪”作为我国宪法修改的的主导模式
我国现行的修宪模式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政策推进型”,而不是“宪法主导型”的宪法演变方式,利用政策手段推进社会转型,等条件成熟了再根据政策对宪法进行修改。
以政策性修宪作为一种单一的修宪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宪法不同于政党纲领,它不是“宣言书”也不是“政策性文件”,只能对涉及一个国家根本事项的问题作出规定。在“政策性修宪”模式下,宪法规定了大量的政策,进行频繁修改的往往是宪法中关于政策的规定,这样就很难从宪法目的出发进行制度建设。同时,一国的宪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它是宪法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权威赖以建立的基础。因此,许多国家通常不愿轻易动用修宪程序来满足社会变革
合法性、合宪性的要求。在我国现行修宪模式下,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得过细过密,充斥了大量政策性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剧烈,相应的政策就极具有变易性,所以,宪法的稳定很难保障。
2、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还有缺失
现行宪法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界定缺乏周密性,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之中,历次修宪着重于宏观体制建构,并不直接关注微观的公民权利体系变迁。而且,我国缺乏成熟的宪法解释学,也没有宪法司法化判例实践,不能及时、审慎地回应社会的权利需求,致使公民权利体系处于相对不完备状态。权利普遍性原则、生命权、生活方式选择权、出入境自由权、迁徙自由权、担任公共职务权、救济权等等,宪法没有或较少提及。
我国的各种制定法在立法事项和规范等级效力上没有体现出严格秩序性,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借助法律、法规、规章甚至“红头文件”进行首次界定和实施保护的。制定法不应该初始性地确定和固定什么是或者不是“基本权利”,由非宪法性规范界定基本权利,会使“基本权利”丧失固有尊严,架空宪法的权威性。基本权利属于宪法保留事项,其判断标准仰赖于抽象人权法的理性思辨以及习惯法的支持、比较法的域外影响。我国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户籍放松规章、诉讼法等分别首次确认了某种权利,很难说它们不是基本权利。
3、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中国当前的现状也需要将宪法司法化提上日程,但具体采取哪种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而且从现实看来,还面临重重困难。现行宪法中存在一些瑕疵和漏洞。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规范性、抽象性的特点,它体现的只是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而不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具有操作价值,不能作为裁判性规范。“刑法的味道是苦的,民法的味道是酸的,而宪法的味道是甜的”。宪法的弱制裁性也是宪法司法化的重大障碍。因为宪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反也无法制裁它。
我国司法权的非独立性也对宪法司法化造成了困境。宪法的司法化是公民防
止国家权力未经法定正当程序而对其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行政机关给予指责或制裁。但在我国,不像一些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关要真正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制裁,还有一定的困难。这就涉及到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如何保持制衡。
宪法是一种无尽的语言,但不论何种语言,其根本宗旨都旨在以其至高权威建立有限政府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追求人类的幸福和自由而不懈努力,从而使人类的自由和幸福能得到切实地实现。虽然目前的宪法还有瑕疵之处,离其根本宗旨的实现还有很远的道路要去探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心中、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我国宪法在未来的一天都会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