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_国有企业自主招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3: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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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9.5成新不行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有后面这句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注: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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