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_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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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社论)

数年前吾国民之号称先觉者,莫不叫嚣奔走曰,立宪!立 宪!逮九年预备立宪之诏颁矣,而叫嚣奔走者遂默然。近年 来吾国民之号称先觉者,莫不叫嚣奔走曰,速开国会!速开 国会!逮宣统五年必开国会之诏下矣,而叫嚣奔走者又默然。从未闻有结多数人之团体,聚全国民之精神,萃至国民之脑 力,博采兼收,比类旁通,研究讨论宪法国会之为何物,究 竟吾国宜立如何宪法,宜开如何国会。起而担当创垂宪典,开 设国会之大任,而号召吾国民以相从事者。推其心得毋曰,宪 法与国会君主之恩赐物也。吾民曰立宪,君主即许曰立宪,吾 民曰速开国会,君主即许曰速开国会,是吾民请愿叫嚣奔走 之目的已达。至于而今而后,吾国将立如何宪法,开如何国 会,则天王圣明,惟钦定之是听,非吾侪小人之所敢过问耶。呜呼!是真荒谬鄙卑,而不足以语于立宪国民之资格也。今 夫立宪之真精神何在,非所以限制统治权之专恣,而保障人 民之自由乎。开国会之真主义何在,非使之代表人民之意思,参与立法而监督行政乎。民主立宪国勿论矣,即以君主立宪 国论,英吉利立宪政体之母国也,其一千二百十五年制定之 大宪章,乃贵族迫国王之结果。其内容之主要规定:曰,国 家大事咨询诸侯然后决行。曰,征收货财必要诸侯赞成。曰,国王不得妄拘臣民。曰,不经人民之承诺,不得征收租税。此 国王与贵族之契约,所以限制国王之权力也。其一千六百二 十八年之权利请愿云,不待国之许议,不得征收租税,不得 滥监禁逮捕人民,不得妄征财产,王若不许不出军费。王不 得已从之,此国王与人民之契约,亦所以限制君权,而保障 民权也。其后共和消灭,王政复古,越一千六百八十八年荣 誉革命之明年,始颁权利之宣言,凡十三条。曰,国王不待 国会之协赞,不得停止法律之效力,亦不得免除法律之执行。曰,国王不得设为特别法厅,而科以特别之罚金。曰,不待 国会许诺,不得征收金财。曰,不得妨请愿之自由。曰,不待国会许诺,不得平时蓄养军队。曰,选举国会议员时,不 得干涉。曰,在国会内言论皆得自由。曰,国会要屡开。而 臣民之自由于以保障,国王之权利于以限制,英国宪法之基 础至此乃坚固不拔。比利时君主立宪国也,而其宪法则曰,人 身之自由当确保之。曰,住所私权非依法律之所定不可侵。曰,著述刊行自由不得设定监查法。曰,立法权由国王及代议院 与上院共同行之。曰,国王之经费以法律定之。曰,国王除 宪法及因宪法特定之法律所明定者外,不得别有他权云云,所 以大伸民权而限制君权也。古今东西宪典之完备者莫过比利 时、普鲁士君主立宪国也,而其宪法则曰,人身之自由应受 保障。曰,住所所有权,信书不可侵。曰,移住、信教学问 学说著作刊行之自由。曰,受法律所定裁判官裁判之权与请 愿之权。曰,各大臣当代国王任其责,凡国王关于政务之公 文,非有责任大臣一名之副署,不得有效。曰,国王与外国 政府所结之条约,若为通商事务或因之致生国家及国民各个 人之负担者,非得两院之同意不得有效。曰,国王于两院会 合之前,当为确守王国宪法无稍违犯,且遵宪法及法律以行 政之宣誓。曰,立法权国王及两院共同行之云云,亦所以限 制君权而保障民权也。日本最称君主大权立宪国也,而其宪 法则曰,天皇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遵此宪法条规行之。曰,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而行立法权。曰,凡法律勅令与他 有关国务之诏勅,须要国务大臣之副署。曰,凡法律要经帝 国议会之协赞。曰,国家之岁出岁入每年预算,经帝国议会 协赞。曰,日本臣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移、信教、言 论、著作印行、集会、结社之自由。曰,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外,不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其家,妄行搜索,不 得侵夺书信之秘密所有权与受裁判权。曰,日本臣民得循别 定之规程而为请愿云云,其所以限制君权保障民权者,亦再 三致意。

由是观之,凡言宪法,未有不限制统治权之专恣,而保 障人民之自由者也,否则必非宪法。凡言国会,未有不代表 人民之意思,参与立法而监督行政者也,否则必非国会。夫 欲限制君主之权力,保障人民之自由,而仍稽颡泣呼谋之于 君主,其愚固已可怜,而况于马矣卧匍匐,默待君主之宏发慈悲,哀此下民,而自限制其权力,自剥其皮,岂可得哉。且 1

自来 宪法,未有非国民能起而自立,而可以得美备之宪法者。自 来国会,未有非国民能起

而自开,而可以得有力之国会者。英 之权利之宣言也,以英国民自己之要求。法之人权之

宣言也,以法国民万众之合意。普之召集国会使修正宪法也,以伯林 人民之肉薄王宫。日

本之布宪法而召集国会也,亦以其国民 中之民权论者与王权论者,明张旗鼓论争之结果。

盖以宪法 者,保护人民之铁甲也,束缚君权之巨绁也,人民不起而立 之,断未有君主肯起

而立之。国会者,人民之大本营也,君 主之牵制物也,人民不起而开之,断未有君主肯起

而开之。其 有恩许开之者,必非真正之宪法,真正之国会也。奈何吾国 民竟坐视其自立宪,而自开国会也哉。嗟嗟!见兔而顾犬,未 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乃者宪法虽布

不过草纲,国 会云开,尚待三年。使吾国民乘此闲暇,恍然自觉,勃然兴 起,研究宪法讨

论国会。人人心目中悬理想优美之宪法,馨 香可祝之国会,知宪法国会为吾民生命财产自

由之保障,得之则生,弗得则死,有之则乐,无之则悲。而合天下之谋,聚 全国之力,指

天日誓泣,共以支撑吾民之保障自任。敢有堕 吾保障者,群起而攻之,牺牲头颅而不悔,则美法瑞士共和 之宪法,虽不能骤见于今日,而掇英比普日之精华而弃其糟 粕,以合于吾

国民固有之精神,当非甚难之事。不然而学金 人之缄口,效老庄之无为,则岂惟对美法瑞

士英比普日之宪 法望尘莫及,吾恐宪法草纲之许诸吾民以二三不完备之权利,彼纂拟者犹

将立笔而删去之也。呜呼!吾国民盖急起而图之。或谓吾国宪法既由钦定矣,篡拟宪法既

派大臣矣,子乃皇皇 焉欲吾国民起而参与之,得毋欲犯上作乱乎。曰,恶是何言 也。吾之

欲吾国民起而参与宪法,正所以尽吾国民之职分,养 吾国民立宪之资格也。夫宪法者何,契约也。立宪者何,结 契约也。君主立宪者何,君主与国民结契约也。此征之立宪 祖国之

英国史,凿凿可信者。吾国既许立宪矣,是即许国民 与君主结契约也,是即许国民与君主

立于对等之地位,开正 式之谈判也。既许国民与君主立于对等之地,开正式之谈判 矣,而

吾国民不有所主张,惟君主之命是听岂非委靡昏懦,自 弃其权利,而旷其职分乎。是故君

主曰可,吾国民不必亦曰 可。必权诸吾国民之生命财产自由有真可者在,而后曰可。君 主

曰否,吾国民不必亦曰否,必衡以吾国民之生命财产自由 有真否者在,而后曰否。且不独

可君主之可,否君主之否已 也,吾国民又当进而要求君主可吾之可,否吾之否。必如是 而

后可尽立宪之义,必如是而后可得真正之宪法,必如是而 后可全立宪国民之责任,而备立

宪国民之资格。否则所谓纂 拟宪法者,非纂拟宪法也,拟旨耳,撰诏耳。所谓将来颁布 宪

法者,非颁布宪法也,发号耳,施令耳,何贵乎立宪,何 贵乎为立宪国之国民。虽然参与

之法,资政院既格于章程(资政院章不得干预宪法),如起而争之不得,则不可不别谋 参

与机关。此事非有大政党或大机关出现不可,而组织者必 负天下之物望,网罗天下之人才,而后有济。倘一二小人参 与其间,则天下之患正未已也,吾他日当详论之。(海空)(选自 《民主报》1910年 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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