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农村集体资金_南昌县幽兰镇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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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农村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规范办事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维护党在农村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处置程序,防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追究违纪违法人员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幽兰镇所辖行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镇财政所、“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履行村级重大事务按照“4+2”工作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参与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五条 定期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向村、组公布一次“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其中资金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组向群众公布。村民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咨询。

第六条 定期核查“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应至少对所代理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核查村组集体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审查村组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否公开竞价、招摊贩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督查“三资”管理事项是否经过“4+2”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行政村(组)集体资金的收入,包括原始集体积累、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土地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以及借入资金、群众公益事业建设集资收入等。

第八条 坚持村(组)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不变”原则。村(组)集体资金实行代理服务后,其资金管理的主体仍然是各村(组),只要开支合理,审批程序规范,“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支付。第九条 村(组)集体和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所发生的一切财务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十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第五条规定原则,根据村(组)集体收入和财政统一票据,“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并记入村(组)帐户,不得顶替、挪用或记作其它帐户。

第十一条 村级开支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理财小组盖章后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村级开支一次支出在500元——3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经办人、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理财小组盖章后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村级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经办人、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理财小组盖章,并附会议记录,到“三资”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组级开支凡一次支出在300元以下的,由经办办、组长签字后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组级开支凡一次支出在300元——300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组理财小组盖章后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组级开支一次支出超过3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由经办人、组长、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理财小组盖章后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村(组)所有的收支情况必须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金实行备用制,村级备用金原则为3000元,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的,备用金最限额为5000元;组级备用金原则为300——500元,经济条件比较好,年集体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备用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三章 资产资源的管理与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土地、通讯工具、林木、果园、荒田、水面、滩涂、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条 坚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三不变”原则,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主体,其职责为管理、指导、监督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并接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发包、处置等,除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流转,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和经营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拿出预算报镇审核,经“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后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建、租赁、发包、处置由村(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程度进行,并负责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建、租赁、发包、处置以及资金入帐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投标的管理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处置、新建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款项的收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投资一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在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投资在一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或资产资源租赁、承建、发包、处置的,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村两委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招投标,由镇招投标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辖区或本辖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招投标,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三天将招标文件报镇纪委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的程序应依照《幽兰镇农村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组)的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的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如不开据统一票据,村民有权拒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 各村(组)报帐员发生业务时要及时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取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使用票据时,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跨页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统一票据要建立专项登记簿,对票据的入库、发放、结存、注销等事项进行记录。

第六章

现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村(组)的现金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并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组)发生正常经济往来1000元以下可以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原则上必须使用支票。

第三十九条

出纳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现金收付规定,帐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四十条

会计和出纳要责任分明,即“钱帐分开”,不准一兼两岗,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准假借途套现现金,不准借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私存挪用,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不准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第四十一条 出纳员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要查清原因,如实向中心主任做汇报,严禁私自处理。

第七章 支票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现金支票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及时登记支票序号。

第四十三条 支票作废时,要将加盖“作废”印章的作废支票连同正确支票存根、原始凭证粘贴在一起共同下帐,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证明。

第四十四条 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因支票遗失或被盗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出纳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严格控制不同性质资金的银行存款余额和使用限额,严禁透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加强内部制约和审核,实行支票和印鉴分管、分放制,其中,中心公章由预算会计保管,主任印章由出纳保管。

第八章 财务开支联签会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开支联签会审”是指:财务开支票据,由财务开支经手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签审;村委主任(组长)或支部书记签批的联签会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村(组)日常开支或大额开支实施后,在票据入账报销之前必须履行联签会审程序:财务开支经手人签署“属实”字样并签名;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签名、盖章;村委主任(组长)或支部书记签署“同意开支”字样并签名。

第四十九条 村(组)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村(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执行。未经审报审批的,不得列支。

第五十条

所有经两委会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开支票据,在开支入账时需附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联签公审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把关,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未经联签会审的财务开支票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第五十三条 取消村(组)行政招待费。对招商引资、聘请专家教授到村进行考察、教学、技术指导等确需的招待,必须经乡镇办事处纪委书记审批后,履行程序并附审批手续,方可入帐报销。

第五十四条

村(组)干部因集体事宜确需外出考察的,必须经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审批后,履行程序并附审批手续,方可入帐报销。

第五十五条 村(组)干部通讯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帐员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十六条 报帐员实行乡镇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两委双重管理。

第五十七条 报帐员应具备必要的财会专业知识,对村(组)负责人签批的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五十八条 报帐员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将村(组)发生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单、证及时报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报帐员作为村(组)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之间的桥梁,应对双方在有关会计业务处理上的分歧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十条 报帐员应依据“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财务收支凭证,按要求据实登记核算村(组)财务辅助账(包括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应付款),季度终了及时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地帐。对异议的事项须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十一条 报帐员对会计服务中心提供的备用金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管理。备用金的支用与报补必须规范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源的档案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管理,具体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类别分会计凭下类、会计帐簿类、财务报表类、其他类,“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村(组)分类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五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为村(组)查阅本单位资金收支情况提供方便。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纪委、审计、监察、财政、农业、政法等有关部门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报乡镇纪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相关借出手续。村(组)主要领导需查阅本村(组)会计档案时,须报请乡镇纪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查阅。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原则上保留三年的会计资料,移交给村保管时要填写移交表一式两份,村(组)和“三资”服务中心各留一份存档。移交时由服务中心移交、村(组)报帐员接交,村(组)负责人和“三资”服务中心负责人监交。

第六十七条

“三资”服务中心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年度终了要按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村(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保证优质快捷的服务,严格坚持财务制度,认真遵守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监督村级的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第六十九条 对村(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三)隐瞒、截留、滞留村(组)集体收的;

(四)伪造支出票据,虚支、冒领的;

(五)套取、挪用、坐收坐支的;

(六)擅自报销村(组)未按程序审批的支出票据的。

第七十条 对村(组)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收入未如期上缴或坐支的;

(二)未按申请预算支出用途支出的;

(三)违反预算计划,擅自付款、贷款的;

(四)不能按时完成“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布置的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各村(组)级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资”中心应停止报帐,没收资金,同时会同纪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二)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三)伪造、变造发票,虚列支出的;

(四)套取或坐支现金的;

(五)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七十二条 村(组)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的,由镇纪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安排工程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和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镇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四条 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幽兰镇纪委、幽兰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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