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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房地产行业稽查的要求
迟振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一、北京市国税局稽查设置情况和业务流程
1、北京市国税局稽查设置情况:
目前,北京市国税局稽查机构设置和地税相比不太一样,和全国其他地区也不太一样,因为外地好多地区实行异地稽查,但是北京市国税局稽查还是两级稽查机构,一个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一个直属局,就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属于是市国税局直属机构,另外在各区县也相应设立了区县的稽查局,作为市稽查局,就是直属局有两重职能,一是管理职能,另外是有直接办案职能。
管理来讲对全市的稽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另外从办案角度可以查处一些
大要案。目前,从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来讲,我们单位现在一共有22人,内部设有三科两所,作为职能科室来讲有一个综合科,主要负责文字材料的写作,文书的流程和后勤的保障。作为稽查科主要负责各种发票: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协查,以及其他案件的协查工作。还有一个是制度科,制度科主要负责全市稽查工作制度的建设,包括文书管理检查证的管理。这是三个职能科室的管理。另外,还有两个稽查所,一个是负责举报案件受理的稽查一所,稽查二所主要是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布置和本身检查一些大要案。这是市局职能科室的工作范围。
另外,从区县来讲,除了开发区和西站,其他的19个分局和涉外分局都设有稽查
局,它也是作为一个区县局的直属机构。从它的职能范围来讲,也是双重职能,一个是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另外查办一些案件。另外,从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来讲,除了设置稽查局还设立了稽查所。目前,全北京市国税系统设有78个稽查所,稽查所主要负责实施稽查,稽查局确案后交给稽查所,由稽查所进行来稽查。这是目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系统的一些设置情况。
2、国税局稽查系统业务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由四个环节相分离,选案环节、稽查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作为北京市国税系统来讲,严格按照总局稽查的规程规定,是四个环节相分离,做到选案不稽查,稽查不审理,审理不执行,使内部保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关系,保证案件查处公平、公正。区县局主要负责选案、审理环节;区县局直属所主要负责稽查、执行环节。作为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进行开发项目的实地考察,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检查相关资料、合同、帐目、凭证、报表。
二、北京市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系列问题
通过国税目前对房地产稽查,归纳了一下对房地产企业稽查重点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
1、重点审核基本项目信息。对房地产企业检查当中,前期需要企业准备的材料主要涉及整个工程的一些基本信息资料,包括立项情况、项目规模、股东情况、建设施工承包人、竣工时点,以及销售情况,这些是核实房地产成本、费用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间接依据。税务检查前期工作中需要企业提供的政府部门的批件包括以下方面:
⑴建委的立项批复
⑵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北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合同
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土地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通过协议列支拆迁费和开发费的依据)⑹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⑺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了解企业的建安工程支出
⑻市规划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成本的终止日)
⑼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颁发的北京市房地登记表、北京市综地登记表、测绘明细表
⑽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检查人员了解企业自流产权、移送产权、转让产权以及销售产权的依据
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作为可售面积的依据⑿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销售收入的依据
二、审核收入项目(具体包括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收入)
1、建设期预收款未按预计利润缴纳所得税
2、对已收回的房款不计收入,而计入应付款,长期挂在往来款
3、销售部分已开发的土地房屋不计收入,资金转入关联企业,立项用地规划与实际开发商品房占地不匹配
4、开发产品转移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未计入收入,或非有偿使用,但价格偏低
5、以房抵债没有做销售收入
6、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未按实际销售价格全额做销售收入,或委托关联企业价格不合理
三、审核成本费用项目
1、重点审核土地使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款没有实际支付,就作为费用列支了,或已支付了也没有正式发票)
2、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费
3、境外项目的设置
4、虚列成本不健全
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大包转包时部分合同不健全,或者合同项目与实施情况有差异
6、超过两年对方未要求偿付的应付款未及时转收入,或由工程质量双方已达成协商,但企业还按原合同转收入
7、工程款支付使用资金往来发票,或者虽然有正式发票,但开具的项目不符合要求
8、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工程建设,设计咨询工程监理等劳务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部分房地产企业先立项后成立项目公司,立项后的项目部分工程支出反映在总公司或关联企业,并结转在项目公司,相应的证书、合同、原始凭证等资料难以一一对应
10、一些高档商品房小区开设一些会所,建好后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供业主使用,不应结转成本,但有的会所成本一并结转
四、审核三项期间费用(具体包括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1、企业未将竣工之日以前发生的三项费用计入开发总成本,按销售比例结转,而是转入竣工日以后发生的费用,当期一次性列支
2、境外贷款利息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3、关联企业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没有调整
4、交际费超支
5、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就列支费用
6、预提了费用但是实际没有发生,在税前扣除了
7、境外销售代理费用,超过规定比例,按文件规定不超过10%
五、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
1、对偷税行为处罚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A、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隐匿帐户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2、对偷税行为处罚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A、伪造编造账户会计凭证
B、不按规定取得开据发票
C、帐外经营或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
3、对偷税行为处罚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A、序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B、骗取减免税款或先征后退的税款等税收优惠的4、对偷税行为处罚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A、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规定入账且不如实纳税申报
B、销售收入或视同收入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C、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D、超标准列支或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E、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规定申报补税
F、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使用税率
G、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这七种情况,是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偷税行为的集中处罚标准,至于虚报亏损,包括拒绝接受检查的处罚标准,新征管法规定得比较清楚,所以在这里也就不再介绍了。我介绍的内容主要就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