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自营 现金买卖信托产品的相关问题_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1: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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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自营 现金能否购买信托产品的问题

根据2006年11月6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买卖非定向信托产品。

根据2010年11月4号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四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对象限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根据2011年6月后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起草说明,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性(分层型)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交易。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看来,证券公司自营现金只能购买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非定向信托产品,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性(分层型)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交易。

根据2006年《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按规定对证券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在计算净资本时按80%的比例进行扣减,为体现政策导向,对证券公司购买的关联方信托产品,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全部扣减。

根据2011年的《证券公司风险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2号》规定,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信托产品在计算净资本时扣减比例为80%,风险准备为20%。

综上,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信托产品的扣减比例为80%,风险准备为20%。

根据2008年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2号》的规定也和上述规定一样。根据2006年11月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根据2011年的《证券公司风险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2号》规定,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不含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理财产品)。

虽然2006年的法规,权益类证券没有包括信托产品,但在2011年的法规中,权益类证券包括了信托产品,因而权益类产品应该包括信托产品。

从以上的法规表述,可以知道,在控制权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时,应该包含信托产品。持有信托产品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信托产品的市值与该信托计划的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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