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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上规模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从2017年起至2018年,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企业给予扶持。为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我市新发展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企业。(注:规模以上企业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扶持:
(1)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贷款利息总额(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最高80%给予贴息。
(3)单个企业只可在两项额外奖励中选择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3.单个企业该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含一次性奖励和额外奖励)上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二)对于政策实施年度内首次实现“小升规”,第二年继续保持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以上的,继续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2017年至2018年年度内达到指定标准:(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3)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三)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各商业银行在江门的分支机构或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当年度缴纳利息总额为依据,没有发生过逾期或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六)企业获得贷款以及缴纳利息的相关凭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列入名单内的企业具备申请资格。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名单内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企业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核算奖励金额。市统计局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首次“小升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各市、区政府要以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和200-500万的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引导和政策配套扶持,促进小微企业规范上规模发展。
(四)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