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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铺位有关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商铺位臵、面积及用途
1-1 甲方将权属于自己位于广宁县南街镇城东区广宁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该步行街)首层C46号的商铺(房产证号:,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该商铺计租面积为49.97㎡。
1-3 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 鞋类、手袋、饰品 使用,品牌为达芙妮。
1-4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装修为毛坯(带卷闸门)。
第二条 租赁年限
2-1 甲方出租该商铺的合同期为三年,从2011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
2-2 该商铺开业日(即2011年8月25日)为租金起算日,免租两个月,免租期内无需缴纳租金,但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管理费等费用);该商铺开业日为甲方规定的营业日,乙方必须在该营业日起依甲方所规定的该步行街营业时间开始营业。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和支付
3-1 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70元,并按5%逐年递增,即第一年度:
3498 元/月(大写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整);第二年度3673元/月(大写叁仟陆佰柒拾叁元整);第三年度3856 元/月(大写叁仟捌佰伍拾陆元整)。其中,第一年度的前两个月免租。
3-2 租赁期内,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下月租金。
3-3 乙方每月将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号,若账户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租金时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4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金额相当于乙方第一年两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6996元(大写:陆仟玖佰玖拾陆元整),并预缴第三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498 元(大写: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整)。
3-5 租赁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期满,或因法定、约定的事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依约定退出租赁商铺,甲方对商铺进行验收,在乙方缴清全
部租金和其他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搬出商铺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6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3-7 物业管理费暂定为5元/㎡,视物价局调整而调整。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部位的保安、清洁、环境治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保养费,但不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用和公共部位的用水、用电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保留出售该物业的权利,但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一份相关的文件备案;甲方在出售该物业后,须负责协助乙方与新业主按本合同条款重新签定合同。
4-2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告示。
4-3 甲方应保证收款账户的准确性,确保账户正常,因任何原因导致租金无法转入第三条第3款之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4 甲方有义务让该物业能正常使用。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步行街统一管理规定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商铺被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5-2 必须以乙方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依法持证自主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如需改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和工商登记变更。
5-3 可以转租、转承包(包括类似的转经营关系),但不得将该商铺承租权做抵押。
5-4 乙方承租后,自行办理营业执照,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中的安全责任、劳动保障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物业管理机构无关。
5-5 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6 乙方须自觉遵守执行甲方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加强步行街商铺管理的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条 续租
6-1 合同期满,乙方若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是否续约,由甲方书面确认。若甲方同意续约,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另行签定的合同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30天前,双方仍未能就续约事宜达成协议,或乙方未在前述期限提出续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续约的,甲方有权与新的承租者签定租赁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2 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6-3 租赁期满双方不续约,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租赁期满或协定终止日为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后五天内搬出所租赁的商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转移、处理乙方租用租赁物业内的所有财产。
6-4 如因政府征用为其他用途,甲方将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无条件退出租赁商铺。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甲方按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需按该步行街营业时间营业,不按时开铺或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者作违约处理,第一次罚款3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并无须对乙方作任何赔偿。
7-2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日后的第六天仍未营业,从第七天起,每一天必须缴纳违约金,按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二交纳。若逾期15天仍未进行营业,管理机构有权按业主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场地,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租赁期间,除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若甲方违约,甲方退回乙方所交保证金(不计利息),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果仍不足以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乙方可继续向甲方追讨。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所有装修及投入的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归甲方所有。-4 乙方拖欠甲方租金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拖欠超过10天;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向乙方提供有关服务等其他强制措施;拖欠达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付清所拖欠的款额及违约金,并无条件把租赁商铺连同原附属物交回甲方。
7-5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商铺,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
1、利用该租赁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2、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
3、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累及甲方的。
7-6 乙方违反《广宁商业步行街管理细则》及有关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纠正,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乙方拒不接受或情况严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7 凡因乙方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通知或其他方式所指定的时间搬出商铺。逾期不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内财物,乙方所交的一切款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延期迁出所产生的租金,并有权按延期租金的50%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7-8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合同有关规定,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违约事项及所扣除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并开具票据给乙方。当剩余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数额三分之二时,乙方必须在五天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并有索赔的权利。
7-9 乙方因欠租欠税等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其退出,乙方如不退出,则乙方认可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关闭等措施,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由于国家政策或地震、台风、水灾及*、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或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认,由甲乙双方
各自承担;若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执行,乙方须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附则
11-1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书面送达至对方,并经对方签字确认。11-2 任何一方不得拒收相送文件。
11-3 附件(原件或核对原件的复印件):该商铺的权属证明、乙方营业执照、双方身份证等。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