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文联盟_广州大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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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校天文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高校天文联盟由广州中医药大学天文社、广州大学天文爱好者协会、广东工业大学天文与航天协会、中山大学天文学社、华南理工大学ALL STAR天文协会、华南农业大学天文爱好者协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天文协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天文协会(未命名)组成,建立的基础是广州各高校的天文协会,服务对象是各高校中的联盟会员。

第二条 广州高校天文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主要负责高校天文社团的组织联合观测、交流工作,积极地服务、引导、协调高校天文社团,培养高校天文社团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各高校学生科学素质,增强高校天文知识学习交流气氛,繁荣高校校园文化,引导高校天文社团发展,维护各高校天文社团权益。联盟面向广州各高校天文爱好者,组织联合开展活动,指导各高校天文社团开展活动,丰富各高校学生课余生活,推动高校天文社团文化进

步。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整合高校天文资源,服务高校天文爱好者,促进高校天文事业发

展”。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以及所在地方政府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

例,维护国家利益。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联盟由执行主席、理事会和会员组成第一条 执行主席

1、联盟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执行主席是联盟的第一负责人,是联盟的最高管理者和联盟的法定人代表。

2、执行主席不定期负责召集并主持本联盟的常务会议,商讨并宣布之后的工作计划及联盟的发展方向,协调各校工作

3、负责联盟活动档案收集、整理、汇编、统计等工作

4、负责编制一年的联盟发展报告,并每年的联盟年会上公布

5、整合各高校天文社团资源,好的办会经验并予以推广。

6、执行主席实行年选制,需在新一届理事中产生,由本人自荐,在每年广州高校天文联盟年会进行自我陈述以及答辩,由理事会进行投票,票数最多者当选。

7、执行主席同时兼任理事。

8、若执行主席工作不得力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联盟全体理事中有半数以上要求,可以投

票弹劾主席,并选举新主席。

第二条 理事会

联盟实行分校区管理制度,联盟的理事会由各校区代表组成。各校区代表由各校区天文协会或天文小组自行选举产生。拥有天文协会的高校最多可派出两名代表,无天文协会的高校最

多可派出一名代表。

第一部分 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有权选举执行主席。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弹劾主席。

2、理事会有权提请召开会议,对一定时期内联盟活动进行评定

3、理事会有权拟定、提交活动草案,对联盟未来的决策参与意见。

4、对理事会所做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否决,但有权提交解释、复议议案。

5、理事会对各类活动所作决定有否决权

第二部分 理事的义务

1、理事必须履行会员的一切义务。

2、服从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定,积极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3、准时出席理事会以及相关的工作会议。

4、接受会员和其他理事的监督和批评。

5、保护联盟资产,爱护联盟的荣誉。

6、理事工作不得力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理事会有权共同决定罢免理事资格。

第三条 会 员

凡是承认此章程并正式参广州高校天文联盟的高校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一部分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有权了解联盟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联盟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和意见,并要求解释

3、联盟组成社团执行机构或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权向联盟反映问题和真实情况,并由联盟向该校负责人进行协商与沟通;

4、会员有权推荐其他同学成为会员。

5、会员有权对未来工作提出设想或创意,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施监督

6、会员有权成为联盟的理事

7、会员享有随时申请退出联盟的权利与自由

8、会员无需向联盟缴纳会费

第二部分 会员的基本义务

1、会员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会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基本资料(由各校天文协会或天文小组自行管理)。

3、会员需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员需维护联盟的声誉,并向社会宣传广州高校天文联盟

5、会员参加联盟组织的自费活动,所需费用自负

第四条 会员管理

1、分校区进行会员管理。有天文协会的校区交由该校区天文协会管理;无天文协会的校区则由该校区的联盟成员组成天文小组自行管理。若某校区无天文协会且会员过少,可由联盟指定,挂靠在另一校区。

2、各校区负责人应保护好会员个人信息。

3、各校区负责人应及时向所自己负责的会员发布联盟活动信息。

第三章 联盟的活动

第一条 在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前,必须先提交活动策划书,经常事会审议后决定。在决议中应确定若干承办社团及它们的分工,并在活动中向公众予以说明。联盟每年将至少举行一次大型联合活动,即“广州高校天文节”。各社团必须积极地参与,安排好校内配套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条 联盟对外以“广州高校天文联盟“为名义出现,在大型联合活动时由理事会进行统一的调度、安排、宣传等。

第三条 各会员可以自主订立联合举办活动的协议,再交由联盟作为议案讨论来决定是否采

纳执行。

第四条 凡以联盟名义举行的活动,若事先无特殊指出,则活动所剩费用应交由联盟使用,为联盟经费。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联盟以为会员为中心,对全体会员负责。对联盟名誉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会员,联盟任何成员都有权提请常务委员会对其行为进行调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其会员资格。对表现积极的会员,应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条 联盟以高校天文协会为基础建立,担负有整合各高校天文协会资源的义务。各高校天文协会应配合联盟工作,应及时向联盟提交可以共用的器材、资料清单,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应向理事会提交该学期活动计划(只限对外活动)。

第三条 联盟以发展广州高校天文事业为己任,除搞好已有天文协会的建设之余,还应努力争取在还没有建立天文协会的高校建立天文协会,增加天文在广州高校的普及度。

第四条 本章程依据广州高校天文联盟第一次正式会议会议记录编写,部分细节请参照该会

议记录。

第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广州高校天文联盟

201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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