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蚕桑合作社的调研分析及规范管理的建议_蚕桑效益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26: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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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合作社调研报告

关于对蚕桑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建议报告

国家于2006年10月31日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在蚕桑丝绸产业集中产地相继成立了很多《蚕桑专业合作社》,在配套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蚕桑合作社》无序运作,不同程度给发展有序的产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在这种冲击下,过去蚕茧的主产区毁于一旦。如四川的绵阳川西北片区;南充遂宁川东北片区;巴中达州的川东片区;受到最大冲击的巴中达州川东片区,蚕桑产业所剩不多,现正在花很大的力量和投资艰难地恢复发展。川南片区现在也正受到合作社强烈冲击,其中乐山、自贡、内江、泸州蚕桑产业已所剩无几,只有宜宾市高县、珙县蚕桑产业,在地方党政高度重视,行业管理有力,相对较为稳定,近几年发展较快;但目前也正受合作社和非法茧贩收购鲜茧的冲击,越是蚕桑集中产区非法收购越严重,零星分散产区没有合作社和茧贩子活动,特别是高县,蚕桑产业有停滞和质量倒退的趋势,撕开了一个“大口子”,据了解现已成立了6个蚕桑专业合作社,给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带来很大的阻力。

四川唯一未受冲击的是边远的凉山片区,以宁南县为代表的蚕业发展势头强劲,质量好、价格高,长期稳定、持续发展,蚕农、企业、政府“三满意”,成为四川蚕业的一面旗帜。其蓬勃发展的原因在于地方党政统管产业,由唯一的龙头企业经营、发展产业。纵观全省,凡是无序竞争的地方,行情一波动,就大起大落,企业、蚕农没有安全感,对产业没有长期发展投入的意愿。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产业的长足发展,也将影响一方经济的发展。

垮下去容易,发展很难;现就如何加强对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出以下一些分析和建议:

一、合作社的准入

1、以县为单位,凡是当地有龙头企业的不能再办蚕桑专业合作社。

因为现有的丝绸龙头企业绝大部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成立的国有丝绸公司,是具有双重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在八、九十年代计划经济时期成为各地出口创汇、解决就业、增加产值、增加税收的骨干企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十世纪初开始,各地丝绸公司陆续改制,主要标志是政、企分开,管理职能回归到各行政、事业部门,经营职能保留下来。因此,现各地的丝绸龙头企业是过去的国有丝绸公司改制过来的,已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其技术服务体系、经营销售体系、生产发展投资体系、管理体系、收购网点等十分健全、十分成熟,社会化程度相当高,完全能满足丝绸产业发展的需要,再成立所谓蚕桑合作社与之竞争,纯属多此一举,把有序的市场经济搞成无序的自由经济,最终吃亏的是这个产业,是蚕农。

2、以县为单位,当地没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可以发展专业合作社,但都必须有一个外地龙头企业作后盾,否则,产业发展也是空谈。靠几个合作社单打独斗,发展和支撑不了丝绸这个产业。

3、合作社成员应限制范围,不能跨乡镇,更不能跨县,只能在本镇乡或本村社发展社员,为其做好发展和技术服务。

4、合作社增加社员应事前报批,不能事后备案,社员不能多头参加合作社。有的合作社每收蚕农一次茧就发一个社员证,就成为他的社员,有的蚕农几季下来卖茧给不同的合作社,就成为几个合作社的成员,最后无一个管他们。这种随意性、投机性

收社员,造成蚕农思想的极大混乱。

二、对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再认识。

从目前高县成立的合作社来看,一不为蚕农技术服务(产前、产中、产后)。二不为蚕农发展生产(没有栽一颗桑,没有修一个蚕棚,没有办一个培训班,没有建一个共育室)。三不投入(对蚕农没有任何生产扶持和资金投入)。四是不对社员(蚕农)实行利润分配,少数组织者获利。只是做两件事:“抢茧”(行情不好时不抢)和“偷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数量和单价),靠低成本同龙头企业进行无序的违法“竞争”。如果不对蚕桑合作社进行规范管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就是对地方政府、蚕农、正规的龙头企业的极大伤害。

蚕桑合作社的七大危害:

1、搞乱基层干部、蚕农和企业员工的思想。

2、扰乱正常的蚕种供应、蚕茧经营秩序,“三无”蚕种流入农户,有合作社的地方非法收购就猖獗,无法打击,一天几个价,使蚕农拖茧到处跑。

3、搞乱栽桑、养蚕、烘炕的技术规程,阻碍蚕业科技推广和实施。

4、破坏了优质资源,造成蚕茧质量下降。由于收购统茧和毛脚茧,不分质量好坏一个价,毛脚茧质低价高,错误引导蚕农不用方格族,不搞共育,不选茧出售,蔟中不管理,只图重量,不管质量。

5、六种形式坑农害农1)、打白条。2)、承诺比公司高2-3元/公斤,过后不能兑现。3)、吃价差(利用部分山区村社交通不便,信息不通以低价格欺骗蚕农)。4)、短斤少两(秤支未检验,利用老年人眼光不好,以上门服务为幌子,利用蚕农出售

前未过重,骗重量)。5)、以不扣水分,不扣黄斑为幌子,低价收统茧统价,误导蚕农。6)、压级压价(在公司没有统一开秤收购时,合作社就以超低价收购)。

6、偷漏税(虚开数量和价格)造成各类税收的流失和影响税源的培育。合作社经营一吨干茧流失到外地属于本地的各种税费流失7200元(农业、工业环节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

7、影响产业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招商引资及产业链延伸,使正规企业不能做到“谁投资,谁受益”,如果是龙头企业投资,合作社受益,谁敢投资。

三、应加强对合作社的清理审查

建议各地相关部门(农业、商务、国土、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从以下几方面对已成立的合作社,进行清查和解剖,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取缔,就象打击运输业存在的非法运营一样。

1、是否非法供应“三无”蚕种。

2、是否偷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量和价格)。

3、是否对蚕农有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和投入。

4、账目是否健全,出资是否到位,分配是否规范。

5、是否非法占用耕地建土炕和安装烘茧设备。

6、合作社成员是否真实和跨区域。

四、加强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的管理

1、实行执照、章程、成员名单(工商、税务登记是否一致)、出资名单等的信息备案制度。

2、实行发种数量、收茧数量、收购时间预报制度(只能收本社员的茧,收购期间5日报一次数量),按月报送工资、用电、用煤、干茧数量等。

3、加强对合作社干茧销售环节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现

金流量(流进流出需经银行转账,不能现金交易)的管理。

4、分配方案应有成员签字并报税务局备案。

5、发票购买5日后验证。

四、支持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真正为蚕农服务的合作社要大力支持,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蚕农利益连结机制,使丝绸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以上是公司对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六年来的深刻认识,已感觉出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无序竞争、不投入产业行为,势必将经过几十年发展好的高县蚕桑产业毁于一旦。为此,特向相关领导、部门作以上建议报告。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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