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出 经 营 与 纳 税 核 定_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19: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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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出 经 营 与 纳 税 核 定

外出经营

一、什么情况下可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办理

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本市其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用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本市以外其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二、办事程序

A、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B、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打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盖章后发给纳税人; C、《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期满后,纳税人应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同经营地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回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核销;

三、所需资料

(一)属建筑安装行业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A、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C、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施工许可证或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本系统施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行业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A、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外出经营签订的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A、书面申请理由充分; B、提交的“合同”资料真实;

C、按规定保管、使用上述证明。D、《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纳税人应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同经营地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缴回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进行核销。

纳税认定及“定期定额纳税”(“双定”)

第一节 纳税认定

一、什么情况下进行纳税认定

是对新办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科(所)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就其纳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的书面和计算机认定。

二、办理纳税认定的程序

A、税务人员对辖区内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申请登记的内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等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B、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前根据调查审核的情况,对纳税人作出纳税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申报方式、申报纳税期限、纳税定额、以及发票领用的种类、数量等;

三、征收方式的核定:目前我市地方税收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方式,指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提供的帐表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内部经营管理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2、定率征收方式,指在纳税人收入核算完整准确但成本核算不健全的情况下,纳税人据实申报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对其取得应税收入依统一核定的“征收率”计征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适用于设有财务会计帐簿但会计记帐凭证凌乱、核算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

3、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指税务机关对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或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其计税依据的纳税人,核定其每期应纳税额。

四、申报方式的认定

1、直接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就本期应纳各税如实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附同有关财务资料,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的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委托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涉税事项后,由税务代理人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的方式。适用于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改变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科(所)涉税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税务人员受理后对其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审批批准后,将申报方式更改。

第二节 “定期定额”纳税户(简称“双定户”)

一、“双定户”定期定额如何评定

定额核定严格按市局现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双定户”如何领用发票

(办税程序参考本指南发票领购部分)

三、“双定户”缴纳税款的方式

(祥见参考本指南税款缴纳部分)

四、“双定户”纳税人如何申请定额的调整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需要更改调整的,可到主管科(所)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同意调整的打印《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通知送达纳税人,不同意调整的将不同意调整的函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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