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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发〔2003〕50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第1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苏建工〔2002〕第246号)、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02〕第14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维护我市公众健康、保证公众的生活环境,我局决定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范。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培训工作。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中。
二、勘察单位地质勘察报告中要明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对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的工程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指标。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明确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类别。选用的各种材料的氡、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指标限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不得选用超过规范规定指标的各种材料。对土壤中氡浓度超标的工程必须提出相应的防氡技术措施。
四、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对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到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五、监理单位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要按照《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增加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内容。明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定现场监理审查表式。工程监理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六、2003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使用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试。没有产品出厂检验报
告和合格证或进场按规定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修改设计。
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方可承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八、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的检测。室内污染各项指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增加关于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结论性意见。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验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上述检测费用不包含在现行定额的检测试验费中,应作为独立费用列入施工预算。勘察项目单独纳入勘察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二、勘察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材料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建设单位见证取样。
十三、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并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于年内尽快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贯彻污染控制规范通知
抄送:市质监站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3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