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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与深圳中银顺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开发女娲文化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竹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中银顺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发竹山文化旅游产业,立足女娲文化,秉承文化先行、项目推动、产业发展的可持续经营模式,带动竹山县旅游产业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的繁荣与发展,在高起点、高规模、高品位的战略指导下对女娲文化进行深度挖掘,尽快将竹山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本着诚信互助、合作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将女娲文化、旅游资源交由乙方全方位开发,同意乙方独家开发女娲文化及竹山旅游整体项目,并授权乙方为女娲文化为主题的旅游开发项目的唯一合法主体;
2、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总体规划予以认定,有权对项目的产业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控;
3、甲方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发展政策,根据乙方项目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按项目可研及进度以分类供给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对旅游景点的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拔方式取得;对建立旅游接待中心等用地享受竹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乙方拥有土地使用权4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4、甲方积极向上级机关报批女娲文化开发及竹山整体旅游的项目升级,并为取得市、省批文准备好相应资金。
5、甲方积极将乙方建设的项目申报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6、甲方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组成专班全程服务,综合协调项目建设过程的相关事宜,确保为该项目提供良好兴建环境,依法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并提供其竹山县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团队进驻竹山县,在当地注册登记成立“竹山县女娲文化产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女娲文化及竹山整体旅游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乙方贰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得到甲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全面启动传媒资源加强对女娲文化及竹山旅游环境的推广与宣传,提升女娲文化的知名度及竹山旅游的核心竞争力.3、乙方依托女娲天池自然资源,全面开发以下项目:
a、6个月内打造完成大型山地实景《女娲传说》情景剧;
b、6个月内启动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及旅游配套工程;
c、启动有关女娲神话故事动漫短片、长篇创意制作;
d、策划实施“中华儿女寻根祭祖竹山行”大型祭祀活动; e、其它相关活动;
4、乙方启动社会资源,协助甲方在2年内将竹山“女娲天池”申报成为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示范基地。将“竹山县女娲文化产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造成以“女娲文化”为背景的文化旅游产业集团。
5、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合法对女娲文化进行发掘、实施旅游产业的开发并推动竹山旅游农副产品开发及深加工。在3年内投资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第一年达到壹亿元,第二年达到贰亿元,第三年达到叁亿元)。初步形成以女娲天池为中心、以女娲文化为核心的旅游产业基地。
三、双方约定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在竹山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不低于3800万元;15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团队进驻竹山并启动公司运作。
2、乙方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得到发改局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项目规划用地的使用权办到乙方的竹山县文化产业实业开发公司的名下。
3、乙方在协议签订后,即可全面实施项目建设,甲方协调女娲天池度假村以租赁使用的方式供乙方办公同时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4、乙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的,甲方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本合同自行废止。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竹山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中银顺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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