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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如何计算退税金额?
2007-11-28来源: 纳税服务网
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如何计算退税金额?如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尚不成熟,销售是以其他为主,如何计算退税?
答:您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中所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
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可见税负率和适用税率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可比性。而文件规定的可以即征即退的税额=企业本期销售软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软件销售收入×3%。
如果贵单位希望享受此优惠,就应该按规定分别核算可享受优惠政策软件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未分别核算的恐不能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