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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意见
(讨论稿2010年1月11日)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必须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关于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要求,现结合各地税源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只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落实信息管税要求,通过税源专业化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大的行业和企业,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任务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征管规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行业及其缴纳的税种为主等对税源进行分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运行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达到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对税源科学分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的分布以及机构人员状况,一般在县(区)范围内,突破属地管理界线,以规模、行业及其缴纳的税种为主,兼顾风险和存续期等,将纳税人大体分为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包括中小税源和个体工商户)两类;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到地市范围,重点税源一般是指企业数量占当地企业总数比重较小(20%左右)、年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80%左右)的纳税人;重点税源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则为一般税源。也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行业分布情况,按行业进行分类。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机构和岗位职责
1、合理调整税源管理机构职责
在对税源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省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在原则上保持现有税源管理机构不变的基础上,按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分类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责;使原有按片管户的税源管理机构改变为按规模(行业、税种)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要配强、配齐管理力量,按户开展税源日常管理,根据风险预警开展纳税评估;一般税源管理机构,可按税源管理事项实施专业化岗位管理;在税源管理机构内部可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以摸索行业管理规律。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机构职责进行调整。
2、合理调整税源管理岗位职责
税源管理岗位主要承担户籍管理、宣传辅导、催报催缴、档案管理、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纳税评估、任务执行等11项职责。
改变目前分户到人的管理办法,根据税源分类和税收管理员实际合理调整税源管理岗位职责。对重点税源,一般设置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两类岗位;对一般税源,可设置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等岗位,按岗位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责;纳税评估岗应配备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逐步形成专业化评估团队。
(三)建立和培养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对税源管理人才进行专业分类,将纳税评估、反避
税、数据分析以及行业管理等人才合理配置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当前要针对纳税评估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可试行等级评估员办法,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评估员队伍。
(四)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要形成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形成税源管理合力。
1、建立纵向互动机制
从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分局(所)到税收管理员,各级都应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责。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总局负责全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制定战略规划、指标体系;负责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全国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和风险管理平台及特征库;分析、下达全国税源风险预警指标和重点评估任务,指导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并进行督查、考评。
省局负责制定本级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规划、制度,建立本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下达税源监控、管理任务,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
市(地)局、县(区)局、分局(所)根据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税收管理员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及相关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对跨国、跨地区、跨行业大企业的税源管理与服务,由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综合实施。
2、建立横向联动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反避税、税务稽查等的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税源管理职责和协作制度。
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拟定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规划、制度、方案,根据各税种管理部门设置的风险预警指标、税种评估办法汇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并负责综合评估的沟通协调;收入规划部门负责税收经济分析和重点税源风险预警;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设置、评估办法和税收分析;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联系企业的税源管理与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反避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非居民税源管理与服务;稽查部门负责以查促管;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协调统筹;人事部门负责税源管理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绩效管理;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所需数据的抽取、提供,以及数据维护、相关信息系统的完善等技术支持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税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
要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采集涉税信息及汇总归纳分析、评估、稽查反映的问题,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联动配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地税之间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协作和信息交流,在纳税服务、税务登记、定额核定、认定评定、税种控管、欠税公告、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委托代征等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3、建立外部协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体制;对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房屋租赁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实际,依法实施委托征收;进一步规范、发挥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建立综合管理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业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定期召开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会议,审议制定工作规划和规程,统一监控分析税源变化,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和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工作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机构设在各级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分析、评估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实施,避免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
(五)强化信息技术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支撑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支撑作用。要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税源信息,加强信息的整理、存储和管理,确保信息质量;要逐步建立和应用纳税评估模型,深化数据的分析与利用,提高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的效率和质量;要逐步建立税收风险识别、排序、任务下达、处置、反馈、考评的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有效防范税收风险;要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以业务为主导,以技术推动业务的创新并提供保障。
(六)修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按照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信息管税”思路,修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合理归并岗位、规范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适应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将税收管理员明确为省以下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将税收管理员职责简化为11项的基础上,将其岗位归并为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3类;因地制宜地设置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相关岗位;以培养专业化税源管理人才队伍为目标,逐步建立绩效考核和能级管理制度。
三、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涉及到各级税源管理机构和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岗位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步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注意管理和服务的结合,将纳税服务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将实施意见报总局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二○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2税收管理员制度
(修订讨论稿2010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中直接面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前款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省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三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二)风险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调整岗位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实行专业化岗位管理,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三)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履行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在按照岗位职责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需要集体管理的事项实行集体管理、决定和负责。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税收管理员搭建税源管理平台,强化信息管理与利用,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源管理实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做好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户籍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税务登记事项调查核实;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二)宣传辅导。开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三)催报催缴。督促、提醒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报送其他涉税资料和信息。
(四)档案管理。整理、更新和存储纳税人涉税信息及资料;参与或负责纳税人分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发票管理。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导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六)定额管理。根据定额核定相关办法,采用人工或依托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定额管理。
(七)欠税管理。掌握纳税人欠税及其资产处理等情况,依法实施欠税清理。
(八)信息采集。按照岗位职责或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各类涉税信息。
(九)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减、免、缓、抵、退税及核定、认定申请等涉税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十)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日常评估;落实上级下达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重点及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任务执行。告知纳税人涉税相关事项;执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做出的核定、认定及处理、处罚等决定。
第七条税源管理按照征管流程和以上工作职责设置岗位,实行岗位专业化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各地可根据税源分类和税收管理员实际合理设置税源管理岗位。对重点税源,一般设置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两类岗位,履行相应职责。对一般税源,可设置日常管理、综合事务、纳税评估等岗位,履行相应职责;岗责设置可以一岗多责或一责多岗,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
岗多人;可单设个体工商户管理类岗,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受理涉税申请事项,不得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法处罚及减、免、缓、抵、退税等审批工作,不得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等各种涉税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和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应报请所在税务机关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下户,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规范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执行回避等制度。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轮换的具体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换时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要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问题,交流总结经验,指导检查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税源管理任务,避免多头、重复布置工作,减轻税收管理员负担。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选拔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分类能级管理激励制度和机制,实行纳税评估员资格制度,对税收管理员及其纳税评估员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结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量化税收管理员工作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将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