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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户口在武侯区;
2、确系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资料
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一份;
2、伤残人员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三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区(市)县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函;
5、本人申请;
6、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
7、两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本人近期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伤残证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9、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明(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或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区市县编办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认定的正式文件);
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
12、其他相关材料。
原始证明、原始病理、由原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始档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核查并报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医院做伤残鉴定,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区民政局受理评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六、办理费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