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柳初级中学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处分条例_初级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13: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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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柳初级中学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以《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沙柳初级中学学生管理制度》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文明守纪,健康向上的中学生。

第三条,纪律处分设: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六级处分。社会影响恶劣,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护人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公平民主;教育为主,处理为辅;批评宜重,执行从严。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有违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仪表及着装不规范或佩戴饰物,穿背心、裤衩、拖鞋进教学场所,带手机或游戏机等进校园,与中学生形象不符,不接受教育者。

2、未佩戴校牌或借用、污损校牌被查获二次者。

3、攀越护栏、窗台等危险建筑物;超越体育器械安全使用范围;不遵守交通规则;上下楼梯及在走廊追逐推搡;乱骑、乱放车辆者。

4、乱丢果屑、纸屑,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者,并补偿课外清洁劳动一周。

5、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者,故意破坏花草树木者,并赔偿损失。

6、每学期累计旷课(或旷会)(迟到、早退每三次计一节课)三至七节(次)者;住校生有旷宿现象两次者,并取消住校资格。

7、上课、自习、集会、就寝等追逐打闹喧哗,纪律自由散漫,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并不接受教育者,对屡教不改的住校生,要取消其住校资格。

8、乱涂改刻划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并赔偿损失;随处大小便。

9、吸烟、酗酒、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台球室。

10、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不正当交往者。

11、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2、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事实。

13、考试作弊或破坏考场的。

14、同学之间有矛盾不报告老师,导致矛盾扩大;威胁同学安全;挑唆同学发生打架;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提供伪证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留校察看之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安装、使用电器;擅自外出游泳者;住校生擅自在寝室留宿外人;未经家长同意留宿他处。

2、私拆、冒领、毁坏、丢掉他人信件、邮件(票)者。

3、恶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并赔偿损失。

4、每学期累计旷课(或旷宿)(迟到、早退、每三次计一节课)八节及以上,并要求监护人签订责任书和接送。

5、屡次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进行者。

6、购买、阅读、传抄、观看黄色书刊影视;传播不良信息。

7、男女同学交往过分。

8、参与打架者,并赔偿相关费用。

9、犯有偷窃、窝藏、包庇者。

10、携带刀具(文具刀除外),索链、棍棒以及其它可以用作凶器的器械进入校园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包括鞭炮等)及放射源进入校园。

11、恶意顶撞教师;不服从管教,逃避值勤检查或故意向值勤同学挑衅、报复者;经常干扰同学生活,性质严重者;学校正在处 理而又继续扩大事态者。

12、纠集他人,结帮打架斗殴的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13、爬围墙出入校园者。

14、辱骂教师,侮辱女生人格有耍流氓行为者;私自离家、离校出走;以“自杀”要挟老师、家长者;敲诈、勒索、骗取、赌博、酗酒、抢夺财物者,并报送公安机关。

15、动用凶器者移送公安机关。偷盗屡犯者,移送公安机关。

16、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活动,并移送公安机关。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1、主动报告,认识错误者。

2、揭发他人并立功表现者。

3、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4、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有立功表现者。第八条,学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与学习常规相关的如出勤、考试纪律等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政教处处理,与校产损坏相关的,由总务处会同政教处处理。

第三章

处分、撤消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处分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当任教师、班主任、政教处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及时向政教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该生当事表现、平时表现和相应的处分建议)。

2、政教处根据报告材料,对照本条例会同班主任,出台初步处分意见,并将初步处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允许申诉。

3、政教处将初步处分意见报相关审批后,形成处分决定张榜公布,并报送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班主任,记入本人成长档案。若撤销处分的,则违纪记录不记入档案。

4、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向政教处或班主任提出复议要求或申诉,也可向校长室申诉。

第十三条,处分撤消程序

1、学生受处分后,经教育帮助有悔改表现,并有一定时间的稳定性,达到规定期限,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最短期限:全校通报批评处分为一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一学期,记过及记大过处分为一学年;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撤销处分的,须经校长室审批决定。

2、受处分的学生,先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核准,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被学校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以上表扬或嘉奖的,则在处分期满给予撤销违纪处分。

3、撤销处分的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或被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尤其再犯严重错误的,则加重处分,并不撤销,违纪(法)记录记入学生档案,至于记入档案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个人自负。

第十五条,受纪律处分的,本学期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六条,本条例经学校讨论通过,并于即日始实行,未尽事宜参照执行,解释权归政教处。

三门县沙柳初级中学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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