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的法律责任_电梯事故法律责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1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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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

(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记部门的。

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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