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简报10_第十期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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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简报

王和司法所

2011年第十期

王和司法所六月调解案例选编

案例二:

事情回顾:

六月八日,王和镇贾郭村民武某前来申请调解其与红莲村侄女的迁坟纠纷。

武某,82岁,贾郭村人。其堂兄与堂嫂居王和镇后沟村,育有2子2女,2子已离世,2女1迁至红莲村,1女迁至外地他乡不知所终。前年武某堂兄嫂离世后,武某自述其便四处奔走,要求将后沟的兄嫂遗骨迁回贾郭祖坟,遭到了红莲村侄女武某莲的反对,同时也遭到后沟村委的阻挠。

调解过程:

我所人员先找到了红莲村的武某侄女了解情况。武某莲了解来意后大呼冤枉,当年武某来找其要求迁坟,她并未表示反对,只是她不愿参与此事,其叔武某要其承担部分迁坟费用,她表示不愿承担。现在她仍然是这个态度,不干涉此事,也不参与此事。至此,事情明了了一部分。我所又来到后沟村委了解情况,后沟村委也是一肚子苦水。这本是民间私事,私下协商即可,村委完全不可能干涉,武某一定要村委同意才迁坟,村委对此事完全没有决定权,无法书面同意。同时,村主任透露,武某堂兄尚有一孙居村内,迁坟应当征求其意见才合理。事情至此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又找到了贾郭村的武某,首先告诉了其侄女的意见,武某表示迁坟费用自行承担。同时又转达了后沟村委的意见,并不干涉其迁坟,但建议其征询堂兄孙子的意见。武某很生气,认为自己和堂兄是同辈,没必要征求孙辈的意见。我所这时才明白武某一直没提供其堂兄还有直系晚辈在后沟居住情况的原因。同时两家多年并无来往。

当即,我所人员向其讲解民法中继承方面的规定,表示,直系亲属的权利高于旁系亲属的权利,迁坟一事,务必应当征求其直系后人的意见方可,并表示可以一同前往。

武某虽不情愿,亦表示了同意。

第二日,我们一同来到了后沟村委,村委当面表达了意见,表示不干涉迁坟。武某表示满意。随后来到其亡兄儿媳家中,孙子外出打工了,人不在。说明来意后,儿媳妇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要给在外的儿子打个电话,其子在电话中让其母自行决定。在给双方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择日迁坟,并以亲戚名分一起吃了个和睦的中餐。

看到此情此景,我所也为纠纷的顺利解决长舒了一口气。案件反思:

纠纷当事人迫于种种原因,经常隐瞒部分解决问题的关键情节,这需要我们调解人员在提问了解情况时,充分了解民俗乡情,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疑问进行沟通,才能获得更多有帮助的细节,对纠纷的顺利解决避免走弯路。

0一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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