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意见1_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说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18: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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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法人组织形式,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的干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期回访制度。

我局决定从四月份开始至七月底,由各工商所对所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一次全面的回访工作,通过回访切实了解掌握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况。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回访要求:

(1)回访时至少要由两名人员进行参加回访工作。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经营情况要提出具体的行政指导意见或建议。

(3)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回访表(见附表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回访方式:

回访时可先用电话联系预约回访时间,并要求专业合作社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通知需要调查、了解的相关人员到到场。还可以通过电话询问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调查其是否自愿入社以及是否真实出资。

3、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所要在登记注册完毕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回访。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巡查制度。

各工商所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时机认真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巡查工作,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

三、认真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过程中的实地检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登记过程进行实地查验制度。由区局登记股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出据受理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辖区工商所提出查验申请,并预约查验时间。各工商所在接到预约申请后应在10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现场查验表(见附表2),签字盖章后交回登记股,登记股将根据各工商所的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对农民专业合作进行核准登记。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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