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及退税管理_退税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9: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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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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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退 运 货 物

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

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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