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六大亮点_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9: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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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六大亮点

亮点一: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公务员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意见: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

答复: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亮点二: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意见: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答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亮点三: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公务员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两者如何协调?

意见一: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意见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主要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答复: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亮点四: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公务员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意见一: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答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意见二: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答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亮点五: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原公务员法草案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了规定,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

意见: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主要的职位类别予以列举规定,并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

答复: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亮点六: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公务员法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草案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

意见: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意见。

答复: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老邪(邪哥哥)管理员

UID 1 精华 1 积分 141 帖子 202 威望 141 学习币 129 阅读权限 200 注册 2006-10-31 状态 离线 #3 发表于 2006-11-9 1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全国人大权威解读公务员法

南方网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约1200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人侯建良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对公务员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公务员法中四大变化

侯建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侯建良认为,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四大变化: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现有公务员636.9万人

侯建良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

关于当前我国“官民比”1:26的说法,侯建良认为这一说法不准确。他说,这一说法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类。目前,我国“官民比”应该是1:198。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这一比例里。而且社会发展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和人口比就越低,美国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

通过法律提高公务员素质

谈到如何通过立法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问题,李飞说,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比如辞退、开除等淘汰的办法。此外,对加强公务员培训也作了规定。

李飞说,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法首先规定了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其次,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同时对违反纪律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对处分期间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作了限制。其三还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实行问责制,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此外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除了自愿辞职,还有给予处分、开除。对于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占位置不干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辞退。

李飞说,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力、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以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期权”腐败。

工资改革着眼规范工资制度

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考虑的?侯建良说,法律对公务员工资制度也作了新规定,一是今后公务员工资和现行工资构成不一样,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二是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老邪(邪哥哥)管理员

UID 1 精华 1 积分 141 帖子 202 威望 141 学习币 129 阅读权限 200 注册 2006-10-31 状态 离线 #4 发表于 2006-11-9 1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中国公务员法的由来

从1949年至1980年,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1980年,邓小平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1984年下半年,中央将干部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了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2001年1月开始,中组部和人事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4年中十三易其稿。

#5 发表于 2006-11-9 1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公务员法尚需继续完善

《公务员法》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以及“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作出结论。对此,参加过专家论证会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均认为,“一部《公务员法》不能解决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问题,但是,有了基本立法,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单项立法等形式再作规定和规范”。

两位教授都希望上述问题能通过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尽快解决,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姜明安教授说,在一审专家论证中,曾有专家建议,在《公务员法》中设计“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但不做具体规定,留待专门立法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快以法律法规形式出台,但是,《公务员法》最终对这一问题只字不提,这就会延缓这一制度的尽快出台。

他表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公务员资产申报作出了法律规定,但形式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公务员法中作出规定,有的通过财产申报法等专门法规予以明确,但总的来看,财产申报作为公务员应尽的职责从法律上要求公开却是发展趋势。

姜明安教授还谈到,诸如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在专家论证时,也曾引起过热烈讨论。他认为,最后这个问题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鉴于当前我国社会就业问题,尤其是青年就业问题比较突出。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主张,在此次的《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不作具体规定,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平息争论,促进社会稳定。

薛刚凌教授则认为,此次《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但没有区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公务员。这将导致难以避免传统的公务员“品位”分类的窠臼,很难摆脱行政级别限制。这种分类最大的问题是事实上导致公务员岗位的人事分离,对具体岗位职责缺乏严格界定。而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石之一,没有职位的科学分类,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很难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很难构建现代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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