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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中政发[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源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个体零散税源征管工作具有面广量大、隐蔽零散、易漏难管等特点,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很难实施有效控管。实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熟悉辖区个体零散业户生产经营情况,能够及时掌握涉税信息的优势,对于发现和监控税源,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增加财政收入、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依法治税贯穿于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全过程,依法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服务,坚持定税、检查、处罚权执法主体不变,营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不断提升纳税意识。
(二)政府主导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健全经费保障、队伍管理、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三)部门联动原则。区财政、工商、公安、环保、国土、卫生、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推进个体零散税源的有效控管。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全区各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综合治税和税收保障工作。
(二)健全代征机构。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主任,负责全区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含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地方税收代征服务中心”,负责税源管理及税费代征工作,办公地点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各村(社区)成立税源管理服务站,负责税源管理、涉税信息采集等工作。
(三)依法委托代征。区税务机关与各乡镇、街道地方税收代征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征机构在税务机关受托范围内履行税源管理和税收代征职责。
(四)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全区上下做好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建立税收收入考核奖励机制,实施社会化管理后,原则上个体零散税收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部划归乡镇、街道。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各级税收保障工作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税源控管、工作保障、奖惩等协作和考核机制,要与税务部门、受托代征单位建立定期信
息传递、分析、利用、反馈制度;税务部门要与代征单位建立业务指导、流程监控、工作配合机制,形成协作互动、运转高效的工作保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涉及层面广、社会影响大,要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零散、后个体,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科学安排,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断规范完善税费代征和纳税服务工作,提高代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要搞好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对故意偷逃抗税行为,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