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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
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行为,促进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研究、拟定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及其设立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委员由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同时吸纳愿为广大律师服务的历任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加。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建议、议案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
(三)协调议案和提案的会签;
(四)建立建议、议案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服务;
(五)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用;
(六)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必要时报协会分管会长同意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尽职为深圳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对本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认真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至少向本工作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促进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或完善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建议;
(四)不得利用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分的;
(三)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行为的。第五章 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形式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调研、考察,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可接受协会其它专委会的邀请,参加其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建立与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和本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如实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会议纪律、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划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