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专题_土地登记应提供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6: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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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

相关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3、《关于土地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安地税发〔2011〕103号)

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

5、《关于明确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程序的通知》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1、政府土地批文原件、会议纪要

2、出让合同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宗地地籍调查表(原件)

2、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出让金票据原件(第四联 办理土地使用证专用联)

2、契税完税证原件及涉税证明(第三联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依据《关于土地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安地税发〔2011〕103号)

七、其他证明材料

1、绿化用地需提供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书。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

2、义务教育基金缴费凭证和相关资料。依据《关于明确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程序的通知》。

备注: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条款如下: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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