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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理执业行为,维护本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树立监理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襄樊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条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第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第七条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是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条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第九条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态度;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必须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第十三条
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不损害他人名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五条
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监理人员在提供咨询、评审或决策时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忠诚正直地进行职业服务。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主管单位或上级领导的监督与管理,不说不利于本监理公司的话,不做不利于本监理公司的事,自觉维护监理公司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条款进行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各专业监理人员应相互配合,及时、负责地解决设计或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以便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不循私情、不袒护影响工程质量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实干巧干相结合,善于协调各方关系,态度严谨,一丝不苟,服务及时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