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讨:橡胶制品公司不服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案_环保局成功沟通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3: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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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橡胶制品公司不服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争议焦点――本案的法律适用

(1)橡胶制品公司租赁仓库、堆放橡胶制品,但未对房屋作任何改建、扩建、装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建设项目”?是否可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在本案中,橡胶制品公司租赁仓库、堆放橡胶制品,将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属于公司总体设计中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其虽未对房屋做任何改建、扩建、装修,但实质上已然建立了一个新的橡胶制品储放仓库。且仓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也以另一种方式肯定了此种情况确属“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橡胶制品公司存放于仓库的橡胶制品散发异味,严重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周边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故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橡胶制品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上条款,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依《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建设项目未报环评即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未报环评已建成投入使用,以及报批环评后,环保配套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这三种情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有无区别?应当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还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是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设项目未报环评即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未报环评已建成投入使用,以及报批环评后,环保配套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这三种情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是有区别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种情况违反法律的程度不同,故应根据其具体行为分别适用法律。如对于建设项目未报环评即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行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故应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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