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要点_北京市环境污染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03: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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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要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市环境污染问题”。

XXXX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XXXX市饮食娱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食品加工场所、歌舞厅、游戏厅、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和行业(以下统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支持和促进饮食娱乐服务业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与其他经济共同繁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房管、规划、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工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安、工商、房管、规划、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手续和查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违法案件时,发现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有违反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行为时,要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工商、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饮食娱乐服务业证照时,要求经营者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

第六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布局等手续须符合城乡规划、住建、环境保护、卫生、工商、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在确定选址合适后,方可实施;

(二)严禁在新建“上宅下店”的商住楼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新小区内有“上宅下店”的,在房管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开发企业在售房部应予以公告,商住楼底层禁止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在与住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禁止在底层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并将商住楼的商铺房源表、小区规划平面图等在工商局和环保局登记备案;

(三)在有“上宅下店”建筑的商业用房内已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应报工商局、环保局、房管局登记备案,严格按照此暂行规定执行,对其环境卫生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整改,整改后,由市环保局验收,验收合格后环保局出具证明,继续营业;验收不合格的实施转行淘汰制度或关闭。

(四)在新建小区的规划项目评审中,应在设计条件中文字说明商住楼底层商铺禁止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禁止将

无饮食娱乐服务业设计的商住楼商铺改建为饮食娱乐服务业。

(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城乡规划、房管局、环境保护、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方能建设。

在居民小区内新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年度申报事宜。

现有的餐饮企业未配置本条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应按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时限必须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十条 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规范化的隔油设施;

(二)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和树木;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 1.5米以上;

(三)对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应按照政府的规划,限期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和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平方米以下的煮品店可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噪声限值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每天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北京时间凌晨01:00。

饮食娱乐服务业使用空调、油烟净化与排放装置等设备、设施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其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露天烧烤经营,应在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经营,并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禁止在无排水管网的区域开办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设置隔油池或采取共他措施,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剩余物等残渣的处理应符合《XXXX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排入排水管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有计划的对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现有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或关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发布通告,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继续营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对重点污染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进行整治。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居民反映强烈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业,或建议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油烟和噪声等污染,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干扰他人生活学习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露天烧烤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XXXX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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